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公安消防局,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公通[1997]60号),公安部消防局、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关于贯彻公安部、建设部公通[1997]60号文件的通知》(公消[1998]097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的复函》,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了协调政府各部门审批事项,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现将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消防设计资质的问题规范如下:
一、已经取得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具有相应数量人员通过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甲级:消防电气和设备各4人;乙级:消防电气和设备各2人),可以承接证书规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工程项目中的消防设施设计,不需再单独申请领取消防专项证书。
二、在受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报建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可根据广东消防信息网(www.gdfire.gov.cn)、公安网(www.xf.gd)和广东粤建网(www.gdcic.net)上公布的勘察设计单位消防专业考试合格人数办理消防报建手续。外省来粤承接设计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办理消防报建手续时,根据要求提供本单位的《全国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即可。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入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
四、省公安厅消防局将定期对勘察设计人员数据库进行核对和抽查,更换各单位消防专业考试合格人员数量信息。各地消防部门应以上述原则为受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报建的标准,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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