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将于6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指出,对公路的新建、改建、养护大修等工程的承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同时,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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