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出台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明确政府在质量监督工作中的定位,各级质监站受政府委托进行工作。
这一规定细化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职责,涵盖“管市场、管行为、管实体、管技术”四个方面。过去只是强调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新规定加入了监督检查勘查、设计的条款,明确规定勘查、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同时对从事质监工作的人员做出了学历、职称方面的规定。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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