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将由相关部门公开曝光,并严格限制市场准入。
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实行“十二个不准”制度:一是不准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二是不准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房地产市场;三是不准自有资金不足的项目立项;四是不准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五是不准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取得产权证书;六是不准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业主再上新的建设项目和投资开办新的企业;七是不准政府投资工程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八是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参加新建工程的投标;九是不准签订“阴阳合同”,对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十是不准政府投资项目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对资本金不足,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和开工建设;十一是不准未缴纳合同约定价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未预付25%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十二是不准未办理工程担保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
国家规定,谁拖欠,谁偿还,政府拖欠,更要带头偿还。各级人民政府要积级组织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还款计划,包括完成清欠时间、工作进度、拟采取的措施等,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并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统筹安排拖欠工程款的偿还。
加快清理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主要以市场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核定欠款数额,并积极制定还款计划,履行协议。对不按计划偿还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采用各种限制措施,严肃处理。在审核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对象资格时,要审查是否有拖欠行为;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法定条件;有拖欠行为或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不得向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标本兼治,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一是严格控制在建和新建项目。要加大对在建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督查。特别是对存在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地方,要全面开展对在建项目的清理工作,该缓建的缓建,该停工的停工。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用有限的资金首先偿还拖欠工程款。二是加快推行有关工程担保制度。各地要贯彻执行《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综合运用行政与市场手段防止发生新的拖欠。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办理招投标备案、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备案时,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函复印件。凡不按要求提交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三是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范各类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同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审计工作。四是规范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制度。要加强劳动合同监管力度,规范用工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市场,大力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通过劳务企业依法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从源头上治理非法使用农民工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积极采取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等办法,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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