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专程奔赴宜昌,将美国某公司等被告赔付的首期99万美元赔偿款,送到三峡工地“9·3”事故中伤亡的民工及家属手中。至此,长江三峡大坝工地的一起重大事故中的33名死伤民工及其家属起诉美国某工程机械生产商和三峡某公司产品质量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在武汉中院法官的成功斡旋与调解下,受害者均获得不等的足额赔偿,大大地高出目前国内人身伤亡赔偿标准。
事故发生在2000年9月的长江三峡大坝工地上,由美国某公司制造的一巨型塔带机发生倒塌跌落事故,正在内外皮带机上检修作业的30名工人从19.6米的高空坠落,造成包括地面施工人员在内的3人死亡、30人伤残的严重后果。由于受害者认为工伤补偿不足以弥补其人身伤害损失,他们便以美国某公司制造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为由,于2003年3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产品质量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3000余万元人民币。 事发两年,除去3名死者家属各获得了8万~1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工伤赔偿,其余30名伤者却迟迟未获得任何赔偿。受害者及其家属认为工伤补偿不足以弥补其人身伤害损失,但数次与出事塔带机的设计、制造商美国某公司交涉未果。 2003年3月,他们便以美国这家公司制造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为由,依我国有关涉外民商案件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产品质量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3000余万元人民币。 由于中国对涉外产品质量侵权赔付标准,没有专门立法,如按现行赔偿标准处理最发达国家美国与发展中国家中国之间的侵权赔偿案件,则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承办此案的武汉市中级法院法官们展开了艰苦而细致的调查与协调工作。武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们5次辗转于北京、上海、宜昌等地,走访了原外经贸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劳动鉴定委员会等40余家单位和个人,仅审理中各方交换的证据材料就重达90余公斤,使争议各方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开展了协商与交流。 据悉,在调解过程中,美国公司曾对能否接受中国法院的裁判心存顾虑,为此承办法官赴上海与美国公司人员直接交换意见,做调解工作,终于使此案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使被告如期依照协议自觉履行了第一期赔偿款项99万美元。
业内人士称,此案的诉讼及调解结果,填补了中国《产品质量法》是否适用于外国产品和因涉外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赔偿金如何确定等多项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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