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执行新条例 受到躁声污染损害可索赔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5-07-12 08:01   来源:当代生活报讯  作者:罗侠

新修订的《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下面简称《条例》)日前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并重新公布,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3年4月3日施行的《南宁市环境

新修订的《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下面简称《条例》)日前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并重新公布,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3年4月3日施行的《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同时废止。


中午夜间不能乱施工

记者了解到,为了最大程度减少环境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相对于旧规定,新《条例》对建筑施工的手续、时间等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在建筑施工要办的相关手续方面,《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打桩机、推土机、破碎机、切割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商品混凝土泵机、挖掘机、搅拌机、各种型号的电锯、电刨以及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必须在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在建筑施工的时间方面,《条例》规定很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建筑施工单位在中午(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和夜间(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进行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作业,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如果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市、县、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而且,如果在规定的中午或者夜间作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产生超标噪声要付费

据介绍,《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而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如果有关单位产生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污染的,必须依法限期治理,并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在工业噪声方面,《条例》规定,在工业生产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在交通运输噪声方面,《条例》禁止各种机动车辆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公安机关设立禁鸣标志范围内鸣喇叭,禁止各类产生噪声的航空器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作广告飞行。

在社会生活噪声方面,《条例》规定,在商业、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机关、学校、医院、街道、广场、火车站、码头、公园、居民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而居民使用家用音响设备、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室内文化娱乐活动时,必须控制音量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居民进行室内装修作业时,在中午(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和夜间(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不得施工,其他时间施工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受污染造成损失可索赔

《条例》规定,违反规定在中午、夜间进行施工的,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使用航空器在城市建成区内作宣传广告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明确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由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赔偿。如果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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