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遭遇职场“PK”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5-10-17 15:46   来源:劳动报  作者:周斌

超级女声的走红使得“PK”成了当下中国热辣词语之一。有人甚至说,“PK”是继Yes、No、Bye-Bye、OK之后中国人最喜欢用的“第5个英语热门单词”。“PK”最早源于网络游戏模式“PlayerKill”的缩略,意思是游戏时玩家遇

超级女声的走红使得“PK”成了当下中国热辣词语之一。有人甚至说,“PK”是继Yes、No、Bye-Bye、OK之后中国人最喜欢用的“第5个英语热门单词”。“PK”最早源于网络游戏模式“PlayerKill”的缩略,意思是游戏时玩家遇对手决战;但也有一种说法是,“PK”最早是作为一个足球术语出现的,是“PenaltyKick”的缩写,即足球场上的点球。


“十一黄金周”期间,“PK”几乎成了中国各行业最有煽动力的促销词语,“中日韩美食大PK”、“PK职场———情场对手”、“PK对对碰,五款超女专用笔记本计算机推荐”……“PK”极高频率地出现在人们眼前。同时,本不该“PK”的也打着“PK”的流行旗号大行其道,笔者最近就听说本市一家饭店因在用工中进行“PK”而弄巧成拙。

这家川味馆年底准备开张,届时要用10位领班。不想招工启事发出后,竟有50多人前来报名。老板说,这样吧,我先选出25人留下试用,三个月的试用期当中,大家对照“吃苦耐劳、服务周到”的录用标准进行“PK”,每个月淘汰5人,最后胜出的10位“超级领班”,转正成为饭店的正式员工。于是,他与25位小姐分别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并在合同中注明:“在试用期间,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对方不得提出异议”。

老板以为,如此这般,真正的优秀人才就能脱颖而出了,没想到第一个月后,被“PK”淘汰的一位小姐坚决不答应离开饭店,而且经人指点后找老板评理:“一个月来俺天天早出晚归,累得腿脚都肿了,仍然待顾客如亲人,难道还不够‘吃苦耐劳、服务周到’吗?”老板说,你所说的也是实情,但是我本来就只想留用10位领班,在试用期间我还有择优录用的权利,何况我们有言在先嘛!

老板的说法对不对?当然是不对的。如此“PK”,的确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有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川味馆不能证明这位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随意解除其2年的劳动合同。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试用期间,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对方不得提出异议”的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那么,假设当初川味馆没有与员工约定合同期,而只约定了试用期,双方的劳动关系又该如何处理呢?首先要强调的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如果要约定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同内约定,即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只约定试用期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但是,“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即如果川味馆没有与员工约定合同期而只约定试用期,川味馆与员工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试用期”视为合同期。“合同期”内,饭店同样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如果在“试用期合同”中约定了转正后的工资,原来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无效,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后的工资。

当然,对此各地的规定略有差异。如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试用期”为三个月的,劳动者可要求订立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在实施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过程中都应依法办事,否则的话,员工就有权找用人单位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里面去“PK”,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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