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一审稿相比,个税法修改草案二审稿最大的变化,就是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500元提高到1600元。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减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税前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一审稿相比,个税法修改草案二审稿最大的变化,就是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500元提高到1600元。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减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税前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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