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产品大量地进入全球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具有国际较先进水平的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推土机等都已开始向世界各国出口,部分企业也开始进行国际化营销。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内出口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逐渐增加,某些进口国依靠知识产权手段设置市场障碍,其中,国内部分制造业出口产品所遭遇的专利门槛问题尤为严重,应引起工程机械企业关注。
美国的337条款
美国的专利权、商标权的所有人遭遇侵权时,可以根据“美国1930年海关法”第337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递交申诉书来保护自己。
337条款执行多年以来,对打击20世纪70年代开始崛起的亚洲新兴工业国家起到了显著效果,保护了美国的市场。事情的发生客观上与亚洲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不完善,对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不够,又习惯于将模仿的技术产品出口到美国不无关系。
上世纪70年代,日本将技术含量高的半导体等产品出口到美国,影响了美国的相关制造业,于是美国就用337条款设立门槛,阻碍日本产品对美国市场的占领。80年代,中国台湾地区大量的电子产品出口美国受阻,也是337条款在起作用。当时,中国台湾地区已经取代日本成为337条款的主要调查对象。近年来,中国大陆成为了受337条款调查案件数目最多的一方。
337条款是保护美国市场的一个固定的法律,它比“反倾销法”只是增加关税来得更为严厉。第一,立案调查有时间限制。第二,不去应诉或败诉就意味着该企业的产品将永远被普遍排除而失去在美国的市场。
337条款指明对美国进行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是普通不正当贸易,指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行为;二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贸易,是指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侵犯美国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
337条款调查的一般程序是:申请方向USITC提交起诉书,或者还有临时性禁令申请,USITC根据审查结果在30天之内(一般情况下)决定是否组建调查组立案调查。调查组成立后,向每位被告送达起诉状和调查通知,确定结束调查的目标日期:一般337条款调查的时限是12个月,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以再延期6个月结束。
专利的许可原则
对引进国外技术开发的工程机械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时,一定要关注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看其是否与美国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有抵触,否则就会遇到专利门槛。例如:对于发明专利,中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先申请制,而美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先发明制。中国的发明专利即便在优先权期内也不一定会被美国批准。也就是说,在美国专利权没批准前,即便有中国专利在美国也不会保护,而且有可能还会在美国引发侵权问题。再就是美国的专利不全是在中国申请了专利,在中国不曾存在的专利权在美国可能就是专利。目前,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专利制度,了解进口国的专利与所出口的产品技术之间的专利状态是非常重要的。
美国法律规定,专利以及商标的所有权人在遇到侵权时,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取得禁止令停止侵权人的侵权并获得经济赔偿。各国对进口机械产品所设立的专利保护的门槛不尽相同,但有一些国际公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权利用尽原则
专利产品经销售后,购买产品的他人对该产品的处理权(包括使用和再销售)不用再经过专利权人许可或者说专利权人无权过问。例如:使用某专利技术的发动机出售后,经组装成工程机械主机再出售,一般地说也不构成侵权。但注意一定要将原发动机产品的铭牌保留在原机上,不可使购买工程机械主机的消费者认为发动机也是主机厂生产的产品,否则出现侵权纠纷时就要承担法律连带责任。1996年,日本本田株式会社发现,上海某厂生产的摩托车的发动机起动减压装置是该社的专利技术,遂向被告上海厂索赔,上海厂使用的发动机是浙江省某厂生产的,而给发动机配套的起动减压装置又是重庆某厂生产的。由于被告上海厂将摩托车发动机的生产厂铭牌除去了,故日本本田株式会社向其索赔,并不连带其他厂,法院判原告胜诉。
进口许可原则
由于专利权人在制定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时,会有多种形式,可以是某国、某地区的一般限制性许可证转让,也可以是独家许可转让等。在出口产品时一定要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情况。例如:含有专利技术的某种DVD产品,限定的销售地区是中国,若专利权人在美国也有许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则中国厂家一定不许将同类产品销往美国。否则就违反了进口许可原则,侵犯了专利权人在美国市场上的利益。如果一定要向美国出口则必须同专利权人谈判新的许可合同。
出口许可原则
某些国外的专利技术由于国外的专利权人在中国并没有提出专利权利保护申请,所以企业可以在国内范围免费使用该项专利技术,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是若将此类含有专利技术的产品出口时,一定要了解专利权人获得保护专利权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如果出口的目的国在名单上,则须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违反了出口许可原则。例如:卡特公司申请了一个垃圾压实机的车轮保护装置(国际专利申请号:WO9936632),其专利指定申请国中没有中国,故该申请就不可能被授予中国的专利权,此专利技术可以在国内无偿使用。若某公司将采用该项专利技术的产品出口到美国、欧洲等有专利权保护的国家则一定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若出口到朝鲜、蒙古等无该专利权保护的国家则不用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但是,第三国又将该产品出口到专利权人有专利权保护的国家和地区时,原出口国的企业有连带责任。第三国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原因是原出口国的企业根本没交专利费,也不具备合法使用和出口专利技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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