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宣工
股票代码:000923
收购人名称: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1月17日,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宣工发展)对外宣布正式收购原宣工集团所持有的S宣工42.65%的股权,是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裁定为法律基础的。为了有效解决原宣工集团破产职工安置问题,张家口市中院依法做出裁定:国控公司控股后的国有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宣工发展享有竞拍取得的全部破产财产,包括S宣工42.65%的股权,承担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其它债务。
此收购已于2008年1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批复,收购正式生效。
收购人声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和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收购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报告书的无异议及豁免收购人全面要约收购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义务的批准;(收购人已经于2008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豁免批复。)
5、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特别风险提示
宣工发展本次收购原宣工集团所持有的S宣工42.65%的股权,是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裁定为法律基础的。为了有效解决原宣工集团破产职工安置问题,张家口市中院依法做出裁定:国控公司控股后的国有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宣工发展享有竞拍取得的全部破产财产,包括S宣工42.65%的股权,承担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其它债务。
原宣工集团破产后,其全部破产财产进行了整体拍卖。该行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进行的。然而,拍卖过程存在竞拍主体受让与偿付能力不足、公告发布方式存在瑕疵的失当之处。此类失当之处与本次收购并无直接关联,亦不构成本次收购的法律障碍。但是,本次收购并不能改变此类不当之处已经形成的既定事实。本次收购是以司法裁定为基础,对原宣工发展竞拍受让包括S宣工42.65%股权在内整体破产财产行为的补充和完善。
对于司法裁定中载明的宣工发展承担破产企业职工债务事宜,国控公司已经依法依规作出安排,并正在实施之中。
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收购报告书并注意上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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