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关税调整 支持矿山机械企业创新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8-03-25 11:33   来源:慧聪工程机械网

财政部及海关近日发布通知称,对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财政部及海关近日发布通知称,对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会长汪建业3月17日对记者表示,这是继《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后的又一调税政策。预计今年4月,冶金机械的进口退税政策也将进入调整阶段,冶金机械也将是重型机械行业最后一个调整的行业,这意味着重型机械行业的进口退税调整将全面完成。

他还表示,进口税调整政策将减轻企业自主研发的成本压力,矿山机器、煤机制造企业将从中获益,这为国产装备创造了一个与进口产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快税收调整步伐

据了解,此次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核心点有两个,一是对进口核心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以鼓励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二是进口额定装载重量不大于328吨的非公路电动轮自卸车、额定装载重量不大于40吨的非公路铰接式自卸车和所有规格的机械传动非公路刚性自卸车,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通知称,根据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通知所称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包括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5台,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50台。企业研制生产初期该指标可作适当下调。

政策鼓励自主创新

记者从几家大型矿山机械企业了解到,通过一系列政策调整与政府对企业创新的支持,矿山机械设备的市场容量大大增强,催发制造企业订单规模的提升。此外,有些企业反映制造零部件有60%需要依靠进口,交纳了进口税后成本增加,利润降低,进口退税政策调整以来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制造成本与研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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