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历经14年艰难起草,终于在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被誉为“经济宪法”的重要法规,将在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受到企业家和经济界专业人士的重点关注。目前,由于配套措施未能出台而使之面临实施困境,《反垄断法》究竟是“利剑”还是“钝刀”,备受争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从1990年代拟定草案到2007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文简称“《反垄断法》”)立法费时之久,或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之最。从全世界来看,竞争法规(即反垄断法规)在成熟市场经济体有“经济宪法”之称,其地位凌驾于其它所有经济法规之上。中国《反垄断法》立法周期漫长,表明人们对这部法律的基础意义有着充分的认识,对其期待甚高,所以不得不十年磨一剑。
《反垄断法》条款聚焦
《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五大热点引人关注
反垄断法的出台实施,是中国市场经济前进道路中的重要里程碑。该法对目前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类行为做出了规制,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作出规制,有效防范用行政权力抹杀市场竞争。[全文]
一、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跨国公司紧张应对《反垄断法》
随着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的临近,艰难生活在跨国公司垄断阴影之下的企业正在摩拳擦掌、搜集证据。谁将成为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个被告?[全文]
二、反垄断法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反垄断法》将“重点照顾”央企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更应该遵守《反垄断法》,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李曙光还指出,国有企业上缴的“红利”比例应该增高,除用于国企自身的技术创新、支付改革成本以外,还应该回馈整个社会。[全文]
三、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成立反垄断委员会限制价格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日前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全文]
四、因技术进步而达成协议等七种情况可得反垄断豁免
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相关禁止条款: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谨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被滥用
在反垄断的法律体系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即豁免制度。别小瞧了豁免制度,它恰是我国《反垄断法》能否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在豁免制度下,相关行业或企业并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那么,在我们这样一个以行政垄断为主体的国家,豁免制度被过度使用时该怎么办?[全文]
五、反垄断法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两种审查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外资并购双审查倒逼反垄断配套立法
和以往最大的不同是,我们的反垄断法按照效果原则可以实行域外管辖。这不仅仅涉及到外资并购中国的企业,境外的巨大型企业并购的时候,只要对中国市场有影响,达到我们的反垄断法审查申报门槛的要求,就需要向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这在过去是没有的。[全文]
《反垄断法》影响预测
反垄断法如何影响经济运行及我们的生活
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经过10多年反复酝酿、多方研讨,终于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毫无疑问,这部法律将在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深刻地影响经济运行以及我们的生活。[全文]
保护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的宗旨是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从长远来看,惩罚这种排他行为,有助于提高各竞争者的市场参与度,保护创新。
在产品买卖和销售环节,反垄断法可以规制权利人的行为,使其公平、合理地使用权利,从而对知识产权体系做了有益补充。[全文]
引起销售渠道变革
生于市场,行于市场的“窜货”行为,在本次《反垄断法》中得到了认可,也就是说跨区域销售不再成为困扰厂家和市场的问题,它的执行有了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给了销售渠道变革的力量,且来看它如何影响目前盛行的汽车4S店。[全文]
简化外资并购审查
反垄断法实施后,外资并购审核权就集中到了商务部,发改委将不再涉及,在未来的反垄断权力构架中,国家发改委只是集中针对价格垄断的情况,而外资并购案一般不涉及到价格垄断,因此,像凯雷徐工并购案由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先后审查的情况,在8月1日以后不会再出现了。[全文]
反垄断法今起实施不会影响企业做大做强
作为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为目的的法律,反垄断法设立了规范企业行为的种种条款。有人因此担心,这部法律的实施会限制中国企业的发展。然而,反垄断法在禁止垄断协议的同时,对中小经营者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所达成的协议则不予禁止。[全文]
《反垄断法》执行难点
反垄断法实施仍有四难执行力面临挑战
所谓“立法容易,执法难。”当前,从反垄断法的执法来看,仍面临着四大挑战:
其一,我国的反垄断法较为原则,有些条文的可操作性较差。
其二,我国反垄断法设计的执法体制不尽合理。
其三,观念上的障碍仍存。
其四,反垄断法执行能力较弱。 [全文]
措施一、国务院制定《规定》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制定了本《规定》。[全文]
措施二、反垄断审查机构三足鼎立,明确下一步工作计划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下一步工作计划已经明确。该局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一计划包括:及早建立工商竞争执法体系,建立分层级、有重点的执法网络;完善配套规章;建立集中统一的指挥协调系统,促进区域执法协作机制的建立完善,等等。[全文]
《反垄断法》备受争议
如今,舆论对于《反垄断法》的争议如潮水:一方面,原先在制定草案时计划在今年8月1日前制定40余个配套规则,迄今为止,无一出台。这让期望中的一把利剑变成了一把残剑,因为没有“牙”的老虎是威风不起来的。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不是由独立执法机构来实施,而是分权于三个部门,公众必然有所忧虑,进而会质疑。以下是慧聪工程机械网编辑整理的媒体评论:
北京和讯网:“多头执法”的内部博弈之所以被公众所诟病和忧虑,关键原因不在于反垄断的执法权最终“花落谁家”,而在于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牵连。《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早就预示了在“国民经济命脉行业”中,“行政垄断”依然会如日中天,而这恰恰是公众对于《反垄断法》最失望之处,也是现行执法无力改变的局面。
上海《每日经济新闻》:事实上,检验一部法律是否成功,一个最关键的标准是法律的实施效果。由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多头执法”的执法格局,已经被证明无法承载起公众对于反垄断的期待,所以才有了反垄断委员会在立法中的“现身”。可是,一个“有名无实”的机构,除了在文字上能够“现身”外,恐怕很难在现实中找到它的踪迹。一切照旧的执法格局,预示着反垄断执法想逃避“穿新鞋走老路”的宿命也难。
香港中评网:毋庸讳言的是,较之于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经济性垄断行为的规制,法律涉及行政性垄断的条文偏虚、偏软。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反垄断法》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而且,其他法律法规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要“依照其规定”。质疑者称,这些内容削弱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使《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震慑力打了折扣。而且,《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让人怀疑这究竟是《反垄断法》还是垄断保护法。
北京《中国青年报》:粗的法律和细的配套规则,实际上颠倒了两者的效力关系,让配套规则成为事实上的“上位法”,而行政部门也就成为法律的制定者。这样本应由人大制定法律所能避免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就会以一种冠冕堂皇的方式“借尸还魂”。当一部法律的威力总是要靠实施细则或者配套规则来“狐假虎威”时,这样的法律已然是一部失败的法律,不能不说是立法的悲哀。
显然,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综合性的竞争体制而言,《反垄断法》尚不健全,它的出台仅仅是个开始。我们期待着《反垄断法》实施的进一步的举措,以澄清与适用该法有关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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