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化获准《循环法》护航装备再制造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8-10-10 08:29   来源:中国工业报  作者:司建楠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法》),对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法》),对循环经济做出上述定义。该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循环法》所称的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至此,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的重要工程———装备再制造,首次作为专项被列入国家法律章程。专家认为,加强行业准入、支持企业生产、制定产品标准等相关法律条款,将大大加快装备再制造的产业化进程,促进装备工业再制造产业体系的建立。

三大行业“获准”再制造

作为中国再制造工程的开拓者,中国工程院院士徐滨士将再制造定义为:以机电产品全寿命周期设计和管理为指导,以废旧机电产品实现性能跨越式提升为目标,以优质、高效、节能、节材、环保为准则,以先进技术和产业化生产为手段,对废旧机电产品进行修复和改造的一系列技术措施或工程活动的总称。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晏一平接受中国工业报记者专访时指出:“再制造装备的成本是新品的50%,可节能60%,节材70%。目前,全球再制造产业的年产值可达1000亿美元。其中,美国占一半以上。在美国设备维修领域中,再制造产品占比达85%。”

相比之下,作为制造大国,中国设备资产存量已超过万亿元,加之每年报废的大量机械类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为再制造产业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但由于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缺失,我国装备再制造迟迟未能形成产业化规模。

对此,《循环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专家认为,将汽车零部件、机床工具、工程机械三大行业首先列入再制造支持范围,符合我国装备工业再制造发展的现状,必将促进并推动相关行业再制造的产业化进程。

据了解,当前,我国机床再制造仍然停留在维修、数控化改造的初级阶段,再制造企业一般同时提供维修、改造、大修、再制造的综合服务,被称为维改项目;在工程机械行业中,CAT公司、斗山集团等外资、合资企业在再制造领域先行一步;在汽车行业中,国内尚不能进行整车再制造,只能进行部分零部件再制造,从事零部件再制造的企业很少,能够形成规模、具备再制造技术特点的企业只有五六家,零部件再制造试点期间的产品范围也仅限于汽车发动机、变速器、发电机、起动机、转向器等产品。

专家认为,随着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不断完善,机床既可以进行整机的再制造,也可以进行零部件的再制造;工程机械的再制造既可以进行整机的再制造,如挖掘机、推土机、平地机等,又可以进行发动机等零部件的再制造;随着再制造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品种范围也必将随之扩大。

产品标准及监管体系亟待细化

中国工业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前,由于缺乏报废零部件回收体系,正规回收再制造企业缺乏稳定的供应源,加之目前汽车再制造产品的回收、市场准入和监管办法方面的法规政策缺失等,导致再制造企业无法实现规模效应。

对此,《循环法》规定: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而上述条款提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再利用产品标准”等配套政策的不完善,又为该法加快推进实施提出了新的课题。专家认为,应尽快制定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细则。

在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激励方面,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第四十三条规定: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

专家建议,在对再制造行业实施鼓励政策或解除政策制约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再制造产品生产和市场流通的监管体系。

同时,建议成立再制造行业协会及各分行业协会。其主要职能是参与制定再制造的行业标准、再制造产品质量标准、再制造管理标准及制定再制造行业发展规划;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此外,目前我国再制造领域的试点工作主要集中在汽车行业,而其他装备产业,如工程机械等领域的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几乎是空白,建议进一步扩大再制造试点的内容和范围,及早在更多行业对再制造的产业化进行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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