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案例摘要:高某租借挖掘机4个月,拖欠租赁费8万余元,欠条上签的虽然是高某与另两位同事的名字,由于欠条内容显示欠款人仅为高某,天津市市西青区法院近日审理后宣判,由高某承担付款责任。
一人租挖掘机三人用 签合同者须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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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租借挖掘机4个月,拖欠租赁费8万余元,欠条上签的虽然是高某与另两位同事的名字,由于欠条内容显示欠款人仅为高某,天津市西青区法院近日审理后宣判,由高某承担付款责任。
范某是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居民。2007年12月23日,高某找到范某,提出要租赁他的挖掘机。经商议,二人约定月租金为23000元,由高某负责燃油供应。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后,范某按约定将挖掘机租给高某。至今年4月27日,高某共使用挖掘机4个月零4天,按约定共欠范某租赁费95000元,燃油费1502元。
4月28日,高某和自己的两个同事找到范某,支付了11000元,并提供了关于租赁的两条欠条,欠条由三人共同签字。至7月末,范某仍然没有拿到欠款,于是将签字的三人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使用了范某的租赁物后应积极履行给付租赁费的义务,而租赁合同是二人之间签订的,虽然高某的另外两名同事也签订了欠条,但欠条内容显示的欠款人是高某。而且范某无法提供三人是合伙关系的证据,故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高某给付剩余费用和燃油款共计85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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