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时报》报道,11月18日,曾以250万元向原巫山交通局局长晏大彬买工程标底的四川路桥一项目经理沈某,被江北法院一审判决,单位行贿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2年。
接项目巨额贿金买标底
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官指控,沈某案发前是四川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桥分公司的项目经理,是作为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责任人受审。
2006年底,为了承接巫山县新龙门大桥工程,沈某找到晏大彬请求支持,并许诺事后感谢。
晏大彬遂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下属向沈某透露了标底,使该公司中标承建了新龙门大桥,沈某出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此,沈某向晏大彬“感谢”了250万元。
通过第三人“洗钱”
为了掩人耳目,沈、晏二人并没有直接进行金钱往来。据指控,沈某单位与晏的亲信——彭某,以彭某挂靠的巴南一建设公司巫山项目部的名义签订了虚假合同,内容为250万元船舶租赁合同和材料购销等,但根据四川路桥大桥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等的证词,沈通过自己的单位电汇250万到彭单位的账号,但双方没有履行其余任何实质性的合同内容。
2007年底,彭某分几次将这250万交给了晏大彬。
称之前只想送土特产
晏大彬案发后,2008年4月16日,沈某到江北区检察院投案自首。由于沈某认罪,法庭对此案进行了简化审理。
沈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示是晏大彬主动索贿。沈某承认,在与晏大彬洽谈工程时,他的确主动说了“如果本公司接到了项目,你对我们有什么希望”等类似感谢的话,可当晏大彬提出250万元的“好处”时,他还是大吃一惊,“本来我们单位惯例是送点土特产什么的”。
但据记者了解,晏大彬在2004~2005年期间,也曾因项目招标,收受了沈某同事王某300万元的贿赂。王某在近日也被江北区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提起了公诉。
沈的辩护律师称,在晏大彬的屡次催收下,沈某经过近一年的内心挣扎才给了钱,而且经过第三人假合同的方法也是晏大彬想出来的。
慧聪评论:
行贿 工程建设行业的潜规则
近年来,工程建设市场异常火爆,为揽工程请客、吃饭,甚至是送礼,在工程建设行业司空见惯,行贿已经成为工程建设行业的潜规则。此案中的沈某只是其中的一个缩影。
由于当前工程价格标准的确定、招投标的过程、工程监督和验收等不够公开透明,行贿是公对私,或私对私的行为,双方都会获得相应的利益,因此一般都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多数行贿受贿事件都如同本案,是随着官员落马而浮出水面。
250万 工程建设利润惊人?
在本案中的工程项目,新龙门大桥位于巫山大宁河龙门峡口旧桥下游90米,全长855.91米,总投资6710万元,计划建设工期为22个月。旧龙门大桥是中国第一座采用无平衡重转体法施工的拱桥,因三峡蓄水至175米后无法满足通航要求,必须拆除重建。
总投资6710万的工程项目,企业行贿金额达到250万元,约占整个工程费用的3-4%左右。在工程建设中,设备采购费用约占总投资的20-30%左右,对比可见行贿比例之高。能够动用数百万资金行贿,由此推断工程建设行业利润惊人。
工程监管不透明 管理成摆设
此案中受到法律制裁的仅仅是行贿者个人,而行贿者背后是代表企业的一种行贿行为,又该如何监管?
为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2004年四川省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上了行贿犯罪档案,别想再揽工程。而本案充分说明这档案管理分明成了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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