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安全防护升级 应对外资并购需政企联动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9-08-06 10:10   来源:中国工业报  作者:宋斌斌

7月23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对外发布了《2008年度中国产业安全状况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提醒,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重要产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外资并购正从一般消费品行业向装备制造业、原

7月23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对外发布了《2008年度中国产业安全状况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提醒,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重要产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外资并购正从一般消费品行业向装备制造业、原材料等基础性行业拓展,并且外资独资化倾向明显。

就在《报告》发布的同一天,新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商务部正式发布施行。虽然此次修订并未“伤筋动骨”,但它的象征意义似乎更加明显:面对日趋活跃的外资并购风险,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无疑是维护本国产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确保相关法律体系一致性

修订后的《规定》删除了原来的“反垄断审查”章节,并在附则中新增一条,文字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这一修订主要遵循部门规章要适应、服从国家法律的原则,以保证我国外资并购相关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据了解,现阶段我国在外资并购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两者均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规定》早在2006年就已经付诸实施。

与此同时,在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中,修订后的《规定》将原来的“最终控制人”改为“实际控制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外商直接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卢进勇认为,相比之下,实际控制人更现实、更准确一些。“作为资产所有者或者出资方,最终控制人表现为实际控制人,而实际控制人的背后支撑就是最终控制人。”

同时,《规定》依然保留了商务部对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核准权。根据定义,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卢进勇表示,上述这些修订均属于程序性改动,同时也考虑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问题。关于《规定》近期是否会做一些实质性改动,他坦言:“任何一部法律制定后,都要施行一段时间才能体现实际效果,按照《规定》施行的初衷,目前我国引导和有效利用外资仍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防止外资垄断技术和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外商对华投资越来越多地采取并购方式。业内专家预测,外资并购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未来将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

尽管外资并购对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技术进步、加快制度创新、优化产业结构等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其规模的不断扩展也会伴生一定的风险。

上述《报告》对钢铁、石化、轻工、纺织、机械、船舶、汽车、电子、建材和有色等十个重点行业产业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表明,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调整的叠加影响,2008年下半年尤其是第三季度以来,我国产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据统计,2007年这十大产业合计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出口交货值、工业总产值和利税总额的94%、85%和76%。

《报告》同时提醒,目前外资进入中国的方式逐渐呈现两个新特点:一是外资并购领域不断拓宽,正在从一般消费品行业向装备制造业、原材料等基础性行业拓展;二是外资独资化倾向明显,并购的战略意图增强,近年来外资并购国内知名和规模企业甚至龙头企业逐渐增多。1984~2007年,外商投资中外商独资企业的比重已经由3.8%猛增到78%。

如上所述,外资并购如同一把双刃剑,如何在继续扩大开放的同时,防止出现外资对技术和市场的垄断,做到趋利避害,成为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当务之急。正如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在日前举办的全球智库峰会上所言,应对跨国并购风险,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双管齐下,防患于未然。

在政府层面,要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这是维护本国产业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更看重综合的投资环境,而不是某一项或几项具体的优惠政策。从长远来看,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的竞争环境,才能有利于投资者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强化外资并购监管,正是兼顾各方利益,最终实现共赢的有效途径。此外,还要完善贸易救济体系与机制,加快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

就企业而言,不仅要积极学习、勇于实践,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拥有更多的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品牌;而且要加快国内外整合的步伐,促进国内企业之间的资源重组、并购和整合,有条件的企业则要大胆地“走出去”,参与全球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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