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物权法》明确表示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保护放在同等地位,然而《城市拆迁条例》却能够假借拆迁之名征用私人住房及用地,这样的逻辑有点乱!
在2009年11月13日,成都金华村拆迁户女主人唐福珍为了抵抗强制拆迁,“自焚”以死相争。为何要选择以死相抗争呢?因为在某条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唐福珍是“有理”的,她认为自己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自然也是不用怕的。而在执行拆迁的一方,也是在城市拆迁条例的规定下进行执行的,双方都在称对方为“暴力”的,只不过一个是执法,一个是抗法。而究竟是暴力执法,还是暴力抗法,似乎有些说不清。恶性拆迁时间的发生,究其原因,也是法律法规冲突导致的结果。
法律都是需要与时俱进的,因此近日北大五名学者联名上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议修改,得到了网民的广泛关注。拆迁条例的审议修改,暴力拆迁还是抗法才能说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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