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河北宣工)获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于2009年8月29日,依法受让了中国银行沧州运东支行对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化股份)的借款债权,成为该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在河北省国资委的大力支持下,权利人东方公司于2010年1月21日签署协议,同意全部解除本公司对沧化股份在中国银行沧州运东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再向本公司行使追索权。
本公司是于2005年4月6日与沧化股份签署了《互保合同》,合同约定自2005年4月6日至2007年4月5日,双方以不超过10000万元的额度为对方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截止到2007年4月26日,本公司为沧化股份在中国银行运东支行贷款提供的担保本金余额为4246.55万元,且均已逾期。2007年4月27日,为了壮大河北省装备制造业,顺利完成河北宣工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公司)在收购本公司前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若担保损失实际发生,国控公司将承担上述担保责任产生的实际损失。上述事项,本公司已在2007年4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的《2006年年度报告》“期后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为了履行上述承诺,在东方公司解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后,国控公司根据河北省政府赋予的不良资产处置职能,经河北省国资委批准,按照与东方公司协商的债权转让价格,以整体资产收购方式受让了东方公司所持有的沧化股份贷款本息约7120.67万元(含沧化集团担保额)的不良资产包,取得了资产包的相关权利,承担了资产包的相关风险,且已支付全部收购价款。国控公司的上述行为,履行了自己在收购本公司前所做的上述承诺,实际承担了所做承诺引发的自身义务。
特此公告!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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