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来自河南省睢县、宁陵县和民权县的三个县18位农民工手捧着胜诉的判决书激动不已。之前,他们在民权县政府和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未花一分钱,经过近半年的不懈努力,依法讨回了126155元血汗钱。
2009年3月,来自睢县、宁陵、民权三个县的35名农民工一起到民权县城关镇义乌综合批发市场工地从事内外墙粉刷工作。2009年6月21日,包工头李某以由他从民权中原置业有限公司代领工资更为方便为由,哄骗这些农民工与他签写代领工资委托书,其中16名憨厚、淳朴的农民工没有多想,便稀里糊涂地在委托书上签了字按了手印。
2009年8月6日,李某召集农民工以跟发包方结账为由,向发包方讨薪,同时向农民工承诺,要回工资后两天内就给他们发薪。但出人意料的是,包工头讨回薪后就携款逃匿了。农民工四处寻不到包工头李某,只好一起找发包方讨说法。而发包方却以李某出具的工资委托书为据,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工资,对农民工的要求不予理睬。眼看着几个月的血汗钱要打水漂,30余名农民工情急之下便堵住了工地大门,不让人车进出,导致矛盾激化。出于无奈,工地老板只好报警。经警方调查并多方劝解,农民工们方才离开大门,让出通道,并相继到当地劳动保障、信访等职能部门投诉。2009年8月11日,民权县政府专门召开办公会议对此事进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决定由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彻底解决欠薪问题。
接到政府通知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立案,指派法援中心两位法律工作者承办此案。当日下午,35名农民工被召集到法律援助中心,办案人员先是耐心劝解,讲情言法,通过反复做思想工作,稳定农民工的情绪。之后,承办人员组织农民工自己推选出3名诉讼代表,并对有关人员和证据进行逐一登记。经初步查明,被拖欠工资为126155元,涉及人员35人。后通过与发包方多次交涉,终于使没有与包工头签订代领工资委托书的17名农民工先行从发包方处领取了工资,但仍有18名农民工的88860元工资尚无着落。在此情况下,承办人员连夜为18名农民工撰写了起诉书。
2009年8月13日,王建国等18名农民工诉包工头李某、民权中原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资88860元纠纷一案,在民权县法院正式立案。由于被告李某是四川籍人,外逃后没有下落,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该案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2010年1月22日,民权县法院下达了(2009)民民初字第1068号判决,18位农民工的诉请全部得到了支持。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工资88860元,由民权中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无偿援助的这起农民工集体索要工资案的胜诉,不但使农民工得到了安抚,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而且促进了社会和谐。特别是此案发生后,许多农民工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下,还获得了司法救助,安心生产生活,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该案审结后,主审法官对媒体说,《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94条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都有明确规定,但总有一些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导致农民工利益受损。他希望有关劳动监察部门能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避免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
农民工节后外出务工还要增强维权意识
近年来,特别在建筑领域,个别包工头存心不良,利用农民工流动性强、工期短、法制观念淡薄的弱点,骗取农民工信任,或以没有跟发包方算清工程账为由拒发工资,或干脆携款逃匿,致使农民工讨要工钱不断陷入困境,不但引发了矛盾纠纷,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
在此提醒农民工朋友,节后外出务工时,要增强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在受雇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后,不能及时兑现工资时,要向用人单位索要所欠工资的证明,要尽力避免因自身不规范的行为造成利益损害。当发生包工头外逃,建筑企业推脱责任不管时,应该不“吃哑巴亏”,特别是要依靠政府和法律主张权利。
目前,各地都实施了帮助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活动,这为广大农民工提供了法律保障,广大农民工要学会使用这种方式维权,提高维护权益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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