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财政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六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进口税政策的调整是《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配套细则之一。该政策主要对装备制造企业为研制重大技术装备而采购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行免税。
调整进口税政策可以有效提高我国工程机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推动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进程,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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