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25日起,年销售量≥100台/套(重型、高精度、五轴联动及以上数控设备除外)的数控机床企业,进口《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附件二”所涵盖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只有年销售量≥100台/套(重型数控设备、超精密数控设备除外)才能享受优惠税政。也就是说,调整后的清单降低了对五轴联动及以上数控设备生产企业的业绩要求。
财政部4月26日对外公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重大技术装备处调研员王瑞华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调整一方面细化了部分领域内容,一方面调整了对风电、数控机床等行业的门槛要求。据透露,免税清单年底前或将再次调整。
细化原有清单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相关部门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进行了新的调整。
调整后的清单对55号文“附件一”的部分领域内容做了细化。主要是对其中的八、九、十这三个领域具体内容进行了完善。
在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领域,新增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交流传动电力/内燃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等内容。
在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领域,新增加了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污泥处理设备;固体废物处理设备;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内容。
在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领域的大型、新型施工机械方面,除保留了原有的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外,又新增了履带式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架桥成套设备(含运梁车、提梁机、架桥机);混凝土泵车;搅拌车;三级配混凝土泵;沥青混凝土再生成套设备(加热机、复拌机);液压挖掘机整机;旋挖钻机;压路机(液压传动);摊铺机;水泥沥青砂浆车;铣刨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内容。
按要求,新申请享受上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4月25日至5月25日提交申请文件。自4月25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风电门槛提高数控门槛降低
除了对原有清单细化外,《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还对原有的部分领域内容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通知》的“附件一”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其中,降低了五轴联动及以上数控设备生产企业的销售业绩要求,提升了对风电整机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
例如,原来对风力发电机(组)整机生产企业的要求是:单机额定功率为1.2MW级、2MW级及以上,年销售量≥50台以上。而调整后的清单则要求,风力发电机(组)整机的单机额定功率≥1.5MW,年销售量≥300MW(2.5MW以上整机不作销售量要求)。
王瑞华告诉记者,对内容的调整主要是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原有政策在操作中实际遇到的问题而进行的。根据产业发展,随着产品的不断升级,清单还将不定期地调整,第二批环保设备调整的清单目前正在研究中,预计将于年底前出台。
此外,《通知》还对个别业主提出了特殊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二”),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5月2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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