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法院的一纸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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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一辆价值73.8万元的挖掘机,被人以融资租赁名义骗走,这几名犯罪嫌疑人为了把挖掘机变成现金,竟然和法院法官勾结谋得一纸裁定书,后抵押给高利贷主获取30万元,用于偿债和挥霍。正是南雄法院这一纸裁定书,使得企业蒙受巨大损失。现在,这台挖掘机已经莫名失踪。江西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网记者投诉,反映他的公司在广东省南雄市遭遇这样的荒唐事。
缘起:融资租赁原来是个圈套
江西柳工夏总经理告诉记者,2009年12月30日广东省南雄市刘宏明和陈海山到江西柳工赣州办事处,声称要融资租赁柳工205C型挖掘机一台(价值73.8万元),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于2010年2月1日审批通过),规定首次付款(含首付款、保证金、保险)170147.76万元,月租金20472.15。之后,刘宏明先后交纳10000元定金后将挖掘机拖至南雄市交给温志荣。温志荣收下挖掘机后四处找人抵押变现,都因该挖掘机是租赁而来没有发票,无人敢要。温志荣就骂刘宏明,弄个卖又卖不出去,押又押不出去的东西来,简直是个废物。据事后了解到,事件的起因是,温志荣、陈海山等人因无资金办理广东雄江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事宜,遂和南雄市检察院原公诉科副科长刘宏明密谋,要刘宏明想方设法弄点钱来支付办理公司相关的费用。于是,他们就打上了江西柳工挖掘机的主意。夏总经理还告诉记者,这台挖掘机拖到南雄后公司的销售人员一直跟刘宏明催要首付款,刘宏明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并跟公司销售人员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公司销售人员将此事报告给总公司。谁料,2010年2月7日该挖掘机上GPS被破坏,公司无法获知挖掘机去向。此时,公司才明白刘宏明等人租机是个圈套。
变故:一纸“假”裁定挖掘机变现
记者从江西南昌警方了解到,原来刘宏明等人将挖掘机拖到南雄后因没有发票、合格证等所有权证明材料而无法变现,于是想方设法找托关系找路子欲把挖掘机尽快出手。就在他们一筹莫展时,南雄市法院的李郁正得知刘宏明手上有了一台挖掘机,欲扣押它清偿刘宏明在法院的多个经济官司,刘宏明告诉他该机是租来的不能扣,想到挖掘机不能够变现的事,他心生一计,看在自己平时与执行法官李郁正关系蛮好的份上,就要求李郁正要扣就将该挖掘机扣押给广东雄江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陈海山,如果能够这样做他就给南雄市法院此案欠款,双方一拍即合。于是,南雄市法院李郁正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09)雄法执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以执行(2008)雄法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将该挖掘机当成梁超莲的财产扣押给案外人陈海山折抵清偿债务。这样一来温志荣、刘宏明、陈海山堂而皇之地为这台挖掘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之后,他们将这台挖掘机抵押给放高利贷的朱定明,获取30万元现金。钱到手后,当日,他们将其中14.7万元用于支付办理雄江电力公司的欠款,刘宏明将1.8万元给了南雄市法院,剩下的款项被温志荣、刘宏明、陈海山用于了偿还债务和挥霍。
无奈:追寻挖掘机阻力重重
夏总经理说,目前涉案犯罪嫌疑人刘宏明、陈海山已被江西南昌警方抓获归案,但涉案赃物挖掘机却迟迟无法追回。放高利贷的朱定明以有南雄市法院的一纸裁定书为由,拒绝提供挖掘机的下落,对侦查机关依法追赃也不积极配合。为此,公司认为裁定书是南雄市法院作出来的,南雄市法院就应当承担追回挖掘机的责任。之后,江西柳工多次派人与南雄市政法委、人大、信访局、法院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情况,请求他们督促南雄市法院追回挖掘机。但是,这里的一些单位和部门却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脱,拒不接受公司的诉求。南雄市法院王副院长在一个月前曾表态法院会调查此事,但是,当公司通过信访局找到他时,他居然说裁定书是假的,可能是李郁正偷的或者私刻法院公章作出的裁定书,与法院无关。夏总经理还说,尽管当地一些单位和部门对此事进行推脱,但是,在什么地方也有主持正义和公道的单位和个人,南雄市公安局就一直积极配合他们对此事进行调查,为此,他对当地的公安民警很感激。
南雄市法院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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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裁定书套取30万元现金
为求证裁定书的来由,记者从江西警方了解到,案发后他们先后找到李郁正、朱定明、范家齐等人调查。1、李郁正承认(2009)雄法执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是他作出的,后来发现裁定非法、问题严重,就问陈海山要回来了,原件被其销毁。2、朱定明证实,陈海山以南雄市法院裁定书为凭证,将挖掘机抵押给了他。3、范家齐证实,2010年1月,李郁正叫他去拿10000元执行款。2010年1月22日,他去南雄市法院找分管案子的王副院长签好了字,准备领钱时,法院又说情况比较复杂过段时间来拿,直到今年5月,他才从南雄市法院财务领了10000元。4、而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刘宏明交代,挖掘机是他从柳工骗来的,裁定书是他与李郁正商量后,李郁正以执行他欠范家齐22000元一案作出的,钱给了18000到法院。裁定书后被李郁正收回。5、犯罪嫌疑人陈海山交代,南雄法院的裁定书是刘宏明叫李郁正开出的,他用这份裁定书把挖掘机抵给了朱定明,套取了30万元现金。
回应:裁定书是李郁正个人所为
2010年7月14日下午,记者在江西柳工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找到南雄市人大信访室,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陈焱煌接待了记者,他对记者表示,他们对南雄市法院裁定书纠纷一事,找到了该法院的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他们了解到该裁定书文号是有的,但当事人、内容、执行员与所反映的裁定书不一样,由此对裁定书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在记者询问过程中,陈焱煌还与江西柳工相关负责人就裁定书的真假问题引发了争执,谁也说服不了谁。7月15日上午,南雄市委相关部门一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他已经与南雄市法院院长进行过交谈了解,该院长对他说,李郁正因为裁定书问题已经被停职,停职已经10多天了,要求他去追赃,该院长还说,他们法院的案底里没有这份裁定书。现在,法院怀疑是李郁正盗取了法院的公章所做的那份裁定书,是属于他个人行为。他说,因为这起裁定书事件,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来了调查此事。对于南雄市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说法,江西柳工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事件发生已经几个月了,法院怎么还没有调查清楚这份裁定书的真假呢?不管这份裁定书是真是假,法院也应该对此作出书面说明,有个调查结果。这名江西柳工相关负责人说,他们不相信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一台价值七十多万挖掘机会追不回来。
律师说法: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勇对此表示:1、如象上述所说,基本可以确定这份裁定书是南雄市法院李郁正作出的明显错误的裁定书。法院发现裁定错误后,依法应撤销裁定书,并将挖掘机返还给江西柳工。如因此裁定书造成挖掘机损失,依《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南雄市法院应赔偿江西柳工挖掘机损失。2、李郁正明知挖掘机是刘宏明从江西柳工租赁来的,却将挖掘机扣押给案外人陈海山,事后又补作执行笔录,虚构陈海山与被执行人梁玉莲的债务关系,掩盖违法事实,其行为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同时涉嫌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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