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操作资格,擅自使用挖掘机施工,由于操作失误,造成他人腿部重伤。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小武过失造成他人重伤的案件依法做出了判决,小武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执行。
2010年11月27日15时许,在德州经济开发区抬头寺乡的一水渠旁,挖掘灌溉渠的工程队正在施工。小武负责驾驶自己的翻斗车运土,队友王某则负责操作挖掘机挖土。王某在驾驶挖掘机清理小武翻斗车内的残土时,附近村民张某(女)因自家埋在施工现场的浇水塑料管被弄坏,来到了挖掘机左侧履带前坐下阻止施工。
在众人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小武明知自己不具备挖掘机操作资格,且张某仍坐在挖掘机前方的情况下,仍然操作挖掘机并清理翻斗车车内的残土。由于操作失误,挖掘机铲斗勾住翻斗车车斗,导致翻斗车后退将张某的双腿挤伤。
事发后,小武随张某来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10100元的医疗费。经医院鉴定,张某左小腿离断,右侧股骨干骨折,腿部的伤情属重伤。被害人的丈夫拨打“110”电话报警后,民警在医院将小武控制,小武也对自己操作挖掘机致张某受伤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武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成立。开庭后,小武对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于2011年2月11日,与被害人张某的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小武赔偿张某50000元医疗费(不含已交付医院的10100元),并得到了张某的谅解,张某请求法院不追究被告人小武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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