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运输合同纠纷,经过近半年的取证、开庭、反复调解、判决,终于在宣判时出现转机,成功调解。6月7日,瑞昌市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20万元给原告黄某。
2010年5月初,张某、吴某因承包瑞昌市某山场开采磁土,欲租用黄某的挖掘机到工地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0年5月2日,黄某用自己的拖车拖运挖掘机前往张某、吴某的工地途中,因山高路窄及黄某拖车车况等原因,黄某将车拖至山腰便没再上去。次日上午,张某打电话约梁某过来继续拖运挖掘机,黄某的司机将挖掘机开上梁某拖车后,在继续上山的途中,梁某拖车的后轮撞到路边的大石头,车身急剧晃动致使黄某的挖掘机从拖车车板上滑落跌入山谷。
由于山谷太深,挖掘机无法吊起修复。黄某在与张某、吴某、胡某、梁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诉至法院,要求4名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5.4万元。
办案法官从收案伊始,多次组织调解均未成功。6月7日,该院依法作出判决,正式宣判之前,办案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讲明事实。考虑到可能出现执行难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再次让双方考虑能否调解,最终在宣判前成功调解,被告张某、吴某、胡某、梁某等人在当天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20万元,黄某也表示同意放弃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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