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在王某承包的苗圃打工,不料,王某喊人用吊车移栽大树时碰到了一棵香樟树,那棵树又不偏不倚地砸在了吴某身上。近日,在武进法院的调解下,吴某获赔21万元。
外地来常打工的吴某,受王某之约来王某承包的园林苗圃工地打工。2009年1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吴某在为移植的香樟树培土时,不幸被王某叫来的吊车吊起的大树碰倒的香樟树压倒致伤,于是紧急送常州中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L1椎体爆裂骨折,伴马尾神经损伤多处严重受伤。住院40天出院,后于去年10月16日二次住院取内固定手术,住院半个月后出院,其间陆续治疗多次。今年3月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吴某住院期间,王某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出院后,吴某为人身损害赔偿一事多次找王某协商,王某说:“我已支付了医药费,我的责任已尽到了,其他和我没关系!”在多次协商无望的情况下,吴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85167.9元。
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进入诉前调解程序,遂将案件转至驻院调解室。在听完王某发泄后,调解员一针见血地对他说:吴某是你找去做工的,在施工过程中,又是因你的过错导致吴某受伤,吴某的伤害和你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吴某所造成的伤害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吴某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吴某的人身损害也应依法得到赔偿。
经多次反复疏导,王某终于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吴某也认识到自己在操作过错中安全意识不强、思想麻痹,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自己受伤非王某本意的所为,并主动提出放弃部分请求。王某也愿意赔偿吴某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1万元。除已支付的14万元医药费外,余款7万元在近期内一次性支付,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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