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南省政府获悉,自2012年1月1日起,海南省将实行新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交通、能源、城建等行业的一般性收入将按照一定比例划入水利建设资金。
海南省政府日前印发《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水利建设基金将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跨流域、跨市县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省和市、县共同负担。
据了解,为保证水利建设资金投入,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将从五个方面征收。一是从省和市、县收取的海南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地管理费中分别提取3%,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二是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三是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四是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五是海南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据介绍,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抗旱和应急度汛,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和维修管护,水利前期工作经费等。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各级水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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