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工地在起吊一块岩石时,塔机发生整机倾覆倒塌,塔机操作工受轻伤、塔机严重损坏,工程停工29天。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将塔机租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租赁公司赔偿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18万余元。
经法院评判,塔机作业人员违章起吊超过塔机额定起重力矩的大石块,应负主要责任;建筑公司的指挥人员无证且违章指挥,对损失的产生也有一定责任。
这个案例说明,即或是合同约定塔机要服从建筑方的统一调度指挥,但违背操作安全的“瞎指挥”绝不能听从,这样的生意不抢也罢,不然就会为损失埋单。
案情回放
塔机倒塌造成停工29天
重庆市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简称建筑公司)因承建万州一处路堤工程,于2006年4月21日与重庆市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后简称租凭公司)签订《塔机租赁合同》。
2006年6月20日20时5分左右,塔机作业人员在建筑公司无证人员指挥下,起吊一块石头从左向右回转至塔身矩形截面对角线方向时,发生整机倾覆倒塌、塔机操作工受轻伤、塔机严重损坏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即向建筑公司发出工程部分暂停施工指令。
6月24日,建筑公司、租赁公司重新签订一份《塔机租赁合同》。
次日,租赁公司制作《塔式起重机拆卸方案》:本塔机在路堤工程施工作业中,因限位装置失灵,超载吊运岩石致整机倒塌事故。本塔机拆卸因地理位置受限,吊车拆卸困难,现场QTZ40塔机配合拆除量有限,决定将原事故塔机机座拆除后,再另安装一台同规格型号的QTZ63型塔机配合人工拆除。
2006年7月19日,新安装的塔机经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万州分中心检测合格投入使用;监理工程师向建筑公司发出复工指令。事故造成停工29天。
2006年8月15日,万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事故调查报告书》,认定此次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塔机作业人员违章起吊超过塔机额定起重力矩的大石块造成,是一起责任事故;租赁公司操作人员违章起吊超过塔机额定起重力矩的大石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塔机使用过程中数次发生零部件损坏故障,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建筑公司指挥人员无证且违章指挥,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法庭宣判
塔机租赁公司负主要责任
为追回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建筑公司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租赁公司告上万州区人民法院。建筑公司诉称,租赁公司提供给建筑公司的塔机,因力矩限制器失灵而发生倒塌事故,致使建筑公司停工29天。由于塔机倒塌事故,建筑公司受到设备、设施毁损、塔机安拆、停工期间支付挖掘机、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等各种损失。
区法院确定建筑公司的损失为:一、直接损失近3.43万元,二、停工期间的损失元3505.06元。对建筑公司主张的自购设备设施闲置损失、赶工费用损失以及洪水损失没予认定。
区法院认为,根据万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此次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租赁公司塔机作业人员违章起吊超过塔机额定起重力矩的大石块,对建筑公司的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建筑公司的指挥人员无证且违章指挥,对损失的产生也有一定责任。
日前,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重庆市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向原告重庆市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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