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金认为,保障房工程作为今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突出亮点,是实现“居者有其所”的一项重要支撑和保障。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框架下,各地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要制定细则予以落实,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健全进入和退出机制,这些都是保障房工程得民心的关键因素。由此,他提出了《关于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建议》的提案。
他在建议中提到,随着今年“计划开工700万套以上、基本建成500万套以上”目标的提出以及2011年开工的大量在建项目,注定了2012年将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关键之年,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实际情况各异,粗框架管理办法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存在不符合标准的家庭入住了廉租房,甚至出现了骗租、骗购和权力寻租的问题。由于没有预设保障房的退出机制,出现了部分承租人在条件改善之后也不愿意退出廉租房,造成了廉租房“住得进去,退不出来”的局面,公租房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王均金的建议包括五点,首先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保障房的准入和退出标准。此举可以减少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在执行过程中提高公平公正性,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廉租房,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不要因为缺少调整租金的幅度和标准,留下寻租的巨大空间。
其次,严格实行一年一审的监管制度。以入住家庭为单位审核准入条件,准入条件要考虑区域差异,可根据各地不同的平均收入情况制定标准。受理期间应依法公开申请人的核查信息,公布家庭收入及身份证等基本信息,在社区公告栏、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设立公示期,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对廉租房、公租房即将到期的租户,要一年一次重新审核其收入状况,并在社区以及网上公示年审情况,再次接受相关单位和社会的监督。大力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国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严格执行廉租房的循环使用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公租房、廉租房不作为长期租赁的房源,不享有继承权。对公租房,除每年的审核之外,可签订固定期的合同,比如3年。3年之后须依法按合同退出。对廉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的承租人有变动,或条件改善,不符合廉租条件的,应要求其在一定的过渡期之内退出。另一方面,在兴建廉租房和公租房时也应控制单元面积和相应功能,拉开廉租房、公租房以及经济适用房的配套标准和差距,让住户在家庭条件改善后,也主动愿意为寻求更好的住宿条件退出,以便循环使用。
第四,避免人为造成“富人区”和“贫民区。新建的保障房由于地价的原因,往往成批在郊区或城乡结合部集中兴建,因为远离市区,就业机会少,配套设置差,生活不便,治安也相对不好,因此,在此居住的人更难摆脱贫困。久而久之,在此居住的居民就可能会引发集体性的仇富心态,会形成社会管理的困难,处理不当甚至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第五,将社会空置或出租的部分房源纳入管理体系。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合理利用开发商滞销房源,空置或出租的房源中征集部分符合保障房标准的房源,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房屋情况后,纳入保障房房源管理体系,由政府统一分配出租,让社会资源合理利用。公租房、廉租房租金除租户承担的一部分以外,超出部分由政府以货币形式补助,并在租房合同中明确,让租户切身感受到政府的保障力度,可以部分减少政府新建保障房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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