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一份由全国工商联和商务部研究院共同调研执笔旨在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建议书已经上报国务院。
这份题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模式与特征研究报告》共计18页,主要涵盖了民营企业“走出去”呈现的新局面、面临的困难与问题以及政策建议等部分。
这份建议书若获得批示,将结束民营企业在海外还处在“单打独斗”的状况,在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政府公共服务、培育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得到大力的支持。
“走出去”的建议
对于希望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而言,海外投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除经验的缺乏和自身实力的原因所受到的限制之外,针对企业海外投资的诸多政策限制,以及投资保护和服务配套政策的缺位都令民营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束手束脚。
紫金矿业集团董事长陈景河曾公开抱怨过自己的一次经历。由于在资金出境投资环节上冗长的审批环节,紫金集团迟迟无法兑现某一海外投资项目的资金到账承诺,绝佳的投资时机因此而错过。“足足拖了我半年。”陈景河对此充满遗憾。
不仅仅是紫金集团。2006年,知名地产企业万通集团承租重建后的世贸中心项目也因信用证延期,资金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到账而导致投资失败。
对于“走出去”,陈景河曾经提过一点建议,即目前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应用备案制取代审批制,给予企业更多灵活度以应对市场变化。
他说:“对有意愿‘走出去’的企业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进行考察,然后对具备实力的企业授予一定的额度,比如20亿。在这一额度内,国家不再审批,由企业自行决策。”
类似的建议已经写入报告中。报告中称,对民营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重心应“从重视前置审批转为强化事前和后续的服务,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民营企业的约束”。而具体建立则是“由相关职能部门组建审批平台,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核准服务,推动审批便利化”。而能有效提高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率的备案制也被报告认定为“应采取”。
本报获得的该报告部分内容显示,类似的建议总共有6大类18条。除提高审批效率外,还包括与他国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完善双边税收;重新理顺各部委的分工;各类投资保护制度的建设以及财政金融的支持。
在这些建议中,许多是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均需面对的共性的困难,但也有一些政策被认为应该“差异化”对待,例如税收。
“希望对大企业和小企业有所差别,操作层面尽量有所简化。”参与调研的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邢厚媛认为对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规定,应持这样的原则。她认为当前《新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境外的收入所得抵免部分难以理解,操作层面也比较复杂。
而在具体的报告内容中,也针对税收列出了包括上述要点在内的七条建议,包括:一、应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确认办法;二、适当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三、完善超限或不足抵免结转规定;四、实施全面的税收饶让;五、将受控外国公司(CFC)税收规则纳入新签订双边协定条款;六、及时更新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关间接地面的内容;七、加强双边税收合作。
据邢厚媛称,此报告是2011年全国工商联的研究课题,因此数据采集多截至2010年底。该报告至2012年4月25日才宣告完稿,已上报国务院。
另据记者了解,与民营企业“走出去”相关的部委也收到了该报告的全文,“正在做相应的研究。”某部委的官员这样告诉记者。
民企海外投资飞跃增长
除具体的扶持建议之外,报告本身还对民企海外投资的现状和所面临的挑战做了叙述和分析。与外界一般的观点所不同,民企海外投资目前已经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报告显示,非国有制企业目前已占到“走出去”企业数量的绝大部分。报告称,截至2010年底,中国非国有制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存量已达1040.41亿美元,而从企业海外投资的数量比例来看,非国有制企业也从2005年的71%上升到2010年底的89.8%。
邢厚媛表示,调研中发现在目前阶段,民营企业已经有了非常强烈的走出去的冲动。“以前企业走出去主要是开拓市场,贸易摩擦比较多,希望规避贸易壁垒。但最近几年,国外市场的资源、劳动力成本、运输成本、技术研发都成为推动企业走出去的内生动力。”邢厚媛表示。
不仅如此,民营企业走出去也有许多资源保障方面的考虑,为保障国内工业发展有着稳定的矿产原料供应,国土资源部近年来在提速国内资源开发的同时,也在鼓励国内矿企走出去开发全球资源,但始料未及的是,民企的整体活力却可以媲美一些央企矿业巨头。“央企出国找矿很容易引发他国的排斥,认为这些企业是在政府支持下抢占资源的行为,而且涉及许多不公平竞争。”一位国土资源部人士这样对记者表示,包括中投、中铝、中海油在内的一些海外并购项目因此招致国外舆论的质疑,甚至因此而宣告失败。“反倒是民企,虽然投资的项目都不大,但整体的量却也可观。”上述国土资源部人士称,民企由于体量较小,背景单纯,信息披露也较透明,一般也较易被所在国接受为“单纯做生意”,较少招致“政治上的反对声音”。
但限制民企“走出去”的诸多因素却依旧存在。与大型国企海外投资不同,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往往很难得到政治保障,而这一点,也由于我国目前在国际多边制度的建设上滞后而被放大。报告称,中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保障水平不够,而对多边投资的一些国际协定,中国也是有保留地加入。尽管在发生问题时,这种地位方便了中国作有利于自身的一些解释,但也给其他国家“任意解释”提供了空间。
比如,中国现在就尚没有关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仲裁程序的基本规定,发生投资纠纷时,很容易被“黑”,让人钻空子。
“高层领导已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国土资源部人士则这样告诉记者,随着民企在海外投资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及其自身相对于国企的一些优势,中央也有意识地进行调研和支持,工商联的报告,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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