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央企在诸多领域的自然垄断殊非一日之寒,寄望民间资本挟一纸红头文件“收复失地”,无论如何都难言现实。
按照国务院此前的要求,各领域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细则须在6月底前制定完成。截至目前,已有铁道部、银监会、能源局、卫生部、教育部等数十部委分别或联合出台鼓励民资进入的实施细则,涵盖铁路、金融、能源、医疗、教育等关键领域。舆论有关民间资本“暖春”的喝彩,不绝于耳。
立足于中国经济社会现状,上述关键领域的放开意义重大。尽管有评论指出,上述举措的根本动机在于借力民间资本救急下行趋势明显的经济危局,但不能否认的是,在垄断利益日渐固化的今天,经济下行所衍生的深层矛盾的凸显,恰为改革营造了凝聚共识、深入推进的良机。
业已公布的实施细则中不乏亮点,如在物流行业,由12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民间资本进入快递、城市配送(含冷链)、医药物流等领域,民企进入物流行业时在车辆通行、土地政策等方面可以获得重点扶持。业内普遍认为,相较于“新36条”中“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这一笼统表态,上述实施细则规定确是“硬货”。
再如在民间资本一直可望而难以企及的能源领域,国家能源局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尤其是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以多种形式投资页岩气、油页岩等热门资源勘探开发项目,被市场认为是民资进入能源这一“垄断性”行业的“破冰点”。
尽管如此,本轮密集出台的“新36条”细则,亦有其先天不足的软肋。特别是细节的缺失,成为数份细则为人诟病的根由。以铁道部公布的意见为例,其中并没有阐述民间资本具体如何介入、经营权和收益权如何分配等关键问题。鉴于此前该领域民资进入并无成功先例,这些仅有立场性表态的文件远不能消除民间资本的根本顾虑。
这一状况让人不由联想起国务院2005年推出的“非公36条”第一版,就曾因缺乏细则与可操作性沦为事实上的一纸空文。有分析指出,细节的缺失为垄断行业既得利益者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鉴于后者接近权力中心,人们担心此番的“新36条”是否也会因细节的匮缺而难以兑现。
必须看到,当下形势,单靠表态性的红头文件远不足以支撑经济结构的调整,下一步的改革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与更详尽的实施方案支持。换言之,在赶场似的实施细则出台之后,政府应抓紧推动反垄断改革、政府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唯有如此,迎接民间资本进场的清障工作才有望起到实效。
毋庸讳言,在经历了十余年的快速成长后,中国垄断行业的既得利益阶层已足够强大,这决定了打破民间资本“玻璃门”、“弹簧门”难以“毕其功于一役”。但可以确定的是,在宏观经济下行趋势明显、市场转冷、企业缺乏信心的危境下,除了推动改革,中国别无它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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