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提到,为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调整需要,我国已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未来规模化发展的要求来看,今后一段时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面临的主要问题为:
第一,技术和经济性仍是可再生能源发展要解决的最基本问题。近年来,可再生能源技术快速进步,经济性显著改善,但按现有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基础,除水电、太阳能热水器外,大多数可再生能源产业还处于成长阶段,开发利用的成本仍然较高,加上资源分布不均、市场规模小、不能连续生产等特点,可再生能源在现有市场条件下还缺乏竞争力,必须依靠政策支持等措施才能支撑其进一步发展,并最终使可再生能源在技术和经济性上达到与常规能源可竞争的水平。
第二,管理体系和市场机制不适应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需要。现有的能源管理体系是以常规能源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与可再生能源的特点不适应。电力系统运行机制和管理主要着眼于大电源和大电网特性,没有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特点的运行管理体系。可再生能源的间歇性对电力系统运行的挑战随着可再生能源规模的不断增加日益凸显,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特点的电力管理体系、市场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十分必要。
第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创新体系尚未形成。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关键技术上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缺乏系统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体系,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滞后,可再生能源产业核心竞争力不高。不断完善相关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是提高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规划》中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设小型风能、太阳能、水能设备与储能设施组成的微型电网,以智能电网技术为支撑,开展以新能源发电为主、其他电源及大电网供电为辅的新型供用电模式。
综合示范
《规划》指出,要发挥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广、技术利用形式多样、能源产品丰富、可满足多样化能源需求的特点,充分利用当地的可再生能源资源,采用综合利用、多能互补的方式,按照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建立适应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电力运行管理体制,通过建设综合性示范项目,加快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应用,不断扩大可再生能源在本地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1、绿色能源示范县。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开展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建立完善的绿色能源利用体系。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农村废弃生物质能资源,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用能条件。支持小城镇因地制宜发展中小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满足电力、燃气以及供热等各类用能需求。到2015年,建成20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和1000个太阳能示范村。
2、新能源示范城市。选择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城市生态环保要求高、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城市,采取统一规划、规范设计、有序建设的方式,支持在城市及各类产业园区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的综合应用,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成新能源利用的局部优势区域,替代燃煤等落后的能源利用方式。以公共机构、学校、医院、宾馆、集中住宅区为重点,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分布式光伏发电、地源热泵技术、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支持各地在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过程中,开展多元化的新能源利用技术示范,满足园区电力、供热、制冷等能源需求。到2015年,建设100个新能源示范城市及1000个新能源示范园区。
3、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灵活配置、经济高效"的原则,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和具备多元化利用条件的地区,开展以智能电网、物联网和储能技术为支撑、新能源发挥重要作用的微电网示范工程,以自主运行为主的方式解决特定区域的用电问题,建立充分利用新能源发电和电网提供系统支持的新型供用电模式,形成千家万户发展新能源以及"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剂"的新局面。到2015年,建成30个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
保障措施
1、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考核制度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和总体要求,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考核制度,明确各地区和主要能源企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和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及各类相关规划,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并将主要目标和任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要能源企业要承担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社会责任,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技术水平作为企业发展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节能减排、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应对气候变化考核体系中,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的贡献,对各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计入总量限额考核指标,鼓励各地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
2、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
根据各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电力市场、电网结构及电力输送通道等情况,对各省(区、市)全社会电力消费量规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完成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行政管理责任,电网企业承担其经营区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的实施责任。达到规定规模的大型发电投资经营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应达到规定的比重。
3、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和财税金融政策
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反映资源稀缺及环境外部成本的能源产品价格和税收形成机制,充分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等社会效益,按照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国家补贴标准。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基金的资金来源和数额,以国家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为原则有效使用基金。完善分布式等小型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贷款支持机制,实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发展的绿色信贷政策。
4、积极探索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新机制
继续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改革,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大规模融入电力系统的新型电力运行机制、电价机制以及促进区域微电网应用的协调机制。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探索动态可调节负荷管理新模式,与风电等随机性电源相协调。在可再生能源比重高的局部电力系统区域,建立围绕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智能化区域电力运行管理系统,保障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和电网安全运行。建立分布式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支撑体系和管理体制,鼓励分布式能源自发自用,探索分布式发电多余电力向周边用户供电的机制。完善国家对分布式能源的补贴方式,推广普及分布式能源。
5、健全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体系
建设综合协调可再生能源政策研究实施、产业体系建设的技术服务支撑性力量,加强国家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综合体系及能力建设。完善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的标准体系和检测认证制度,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项目建设和运营资质管理,建立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运行状况和产品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信息统计体系。实行风电、太阳能发电预测预报和并网运行实时调度管理制度,提高电网运行调度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6、加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组织协调
以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创新、协调可再生能源发展为主要任务,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部际协调机制。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总体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规模和布局,协调组织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建设。国家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好有关工作。重点包括:完善可再生能源价格管理机制;建立并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保障机制,发挥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作用;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的电力运行监测评估制度;涉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农业、林业、水利、建筑、科技等领域,按照可再生能源规划实施需要,做好衔接,积极推进落实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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