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起诉奥巴马 解读史无前例的起诉案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12-11-02 08:37   来源:慧聪工程机械网

随着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国际自由市场开始露出其隐蔽的另一面。美国国会发布华为、中兴“可能对美国带来安全威胁”调查结果报告,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同样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裁决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

随着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国际自由市场开始露出其隐蔽的另一面。美国国会发布华为、中兴“可能对美国带来安全威胁”调查结果报告,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同样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裁决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在美风电项目。三一不得不拿起美国法律武器起诉其海外投资委员会和总统奥巴马,力图通过美国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场史无前例的起诉案,它的真正价值未必在于三一能否胜诉,更在于中国企业不但拉开了西方自由市场的面纱,还第一次深入西方国家的法律,让世人深刻认识到国家利益、国家安全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美国等西方国家将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置于自由市场之上的做法,值得中国深思。

无独有偶,也正是向文波首先对国内工程机械巨头并购案提出异议,揭开中国对外国并购进行审查的序幕。

事实证明,中国面对的国际贸易规则,不是从书本中得来的,而是中国企业在真刀真枪中拼杀出来的。

此次诉讼,无论胜败,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制真实将淋漓尽致地展现在世界面前。此举,无疑将督促我们加快完善与国家安全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确保我国企业获得公开、公平、公正的国内外竞争环境,这或是此次诉讼案的最大意义所在。

近一个月以来,三一集团总裁向文波再次成为国内乃至国际的舆论焦点,微博粉丝一时猛增到2万多人,同时频频现身于各类媒体。

虽然三一集团起诉“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简称CFIUS,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intheU.S)及总统奥巴马一事,是在今年10月初才首次在中国媒体披露,但在美国本土递交诉状的时间其实早在一个月之前就开始了。

9月12日,三一集团的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英文名为Ralls公司)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递交诉状,将CFIUS告上法庭。主要原因是由于罗尔斯公司风力发电项目在美受阻。

10月1日,罗尔斯又将奥巴马总统追加为被告。

10月18日,三一集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其关联公司罗尔斯起诉一事,给予详细解释。

原委

事实的原委还得从2010年开始说起。

罗尔斯公司被三一起诉案律师称作“关联公司”,实际上,它也确实与三一集团没有股权关系。准确地说,罗尔斯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为三一集团副总裁、三一电气总经理吴佳梁和三一集团副总裁、财务总监段大为所有,两人分别持股20%和80%。

2012年3月,罗尔斯从一家希腊公司TernaEnergyUS手中收购俄勒冈州ButterCreek风场项目,并取得了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投入约1300万美元。

2012年5月,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地产集团,其全资子公司中嘉合创投资有限公司与罗尔斯达成意向,有意受让ButterCreek项目。仅仅4天后,罗尔斯接到邮件通知,该项目受到CFIUS关注。

从7月开始,罗尔斯与CFIUS之间穿梭来往不断。

7月25日,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做出阶段性裁决,要求罗尔斯立即停止建设上述风电项目。并且要求,在只有通过CFIUS认证的美国人可以进入该区域作业的条件下,移走全部设备。

8月2日,CFIUS追加禁令,该项目禁止使用三一集团设备,项目转让需在设备移除后进行,且买方信息需得到CFIUS认可。

从9月份开始,三一在前期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开始走上诉讼之路。

9月12日,罗尔斯公司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递交诉状,将CFIUS告上法庭。

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发出行政命令,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三一重工旗下的罗尔斯公司购买4座靠近美国军事基地的风能发电场。并要求罗尔斯公司在两星期之内从上述场地撤走全部财产和装置,90天之内从这个风力发电项目中撤出全部投资。

10月1日,罗尔斯又将奥巴马总统追加为被告。寻求法院推翻奥巴马的停建令,或者因工程停建而获得赔偿。

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罗尔斯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称,此次事件给三一集团造成了2000多万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不计。对于赔偿额度的组成,业内人士表示,除了投资额之外,三一有可能会将一些即将获得的优惠额度计算在内。据了解,由于美国奥巴马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政策,三一重工投资的风场如果能在年底前建成并网,将直接赶上年底截止的税收优惠末班车。根据这一政策,投资方可回收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对于这一诉讼案,代理此案的美籍律师夏廷康表示,此案是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成立以来首次有被审查一方通过美国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一个史无前例的案子。

据了解,此次也是美国总统22年来首次以安全为由阻止的外资交易。上一次类似的情况是老布什总统于1990年下令禁止美国一家飞机制造公司出售给中资机构,当时也恰好是大选年。

对垒

为了打赢官司,三一集团聘请的法律团队堪称“豪华阵容”。案件的诉讼律师为美国美瑞(Morris,Manning&Martin)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夏廷康。据了解,美瑞是美国著名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被公认为全美十个最佳的专精公司收购、股票上市等公司法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夏廷康律师出生于陕西安康市,曾经就读于北京大学物理系,后获得美国物理、法律双博士学位。同时,他也是华为诉讼案的律师。

三一集团还聘请了两位法律顾问:克莱门特(PaulClement),在小布什当总统期间曾担任美国副检察长,现任美国BancroftPLLC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丁赫(VietDinh),曾任美国助理总检察长,目前是美国BancroftPLLC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合伙人。

三一起诉CFIUS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条:第一,奥巴马和CFIUS的法令超越了美国宪法的权限。第二,禁令剥夺了罗尔斯的私有财产权。第三,美国对中国企业属于选择性执法。

“那里没有任何标志是军事区,已经有27台丹麦风机在区域内运行。整个项目建设由美国建筑商Silvey负责,三一的项目监理也是美国公民,没有任何一个中国人到过现场,CFIUS官员也没有到现场检查过。”吴佳梁说道,“我感到最困惑的是,在美国境内,外商合法投资和经营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这些,美国官方财政部有关的发言人说,三一集团可以诉诸法律,但CFIUS条例明确规定,总统的行政命令不受宪法的司法审查,不受违宪的司法审查。

而一位国际诉讼的律师表示,从法理来讲,这个案子的确还是存在胜诉的希望。因为美国政府的行政权和法院的司法权是分开的,甚至和国会的立法权也是分开的。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总统的行政命令违反了宪法,或者说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反了宪法,从理论上来讲美国的法院是有权利做出改正的。

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位在美国执业的华裔律师。他表示,美国法院无权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政决定做出任何法律裁决。因此,一旦基于安全原因美国对中国企业进行封杀,中国企业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可能这种案件在美国比较难以立案,胜诉就更难了。

该案诉讼律师夏廷康也认可胜诉的难度:“美法院对美行政部门,特别是牵扯到国家安全领域时,会给予相当大的运作空间,官司想打赢确实是存在一定难度”,不过他表示,“即使全世界认为胜诉的可能性只有1%,我们也认为比1%要大。”

至于赔偿问题,那位在美国执业的华裔律师表示,在CFIUS,并没有一笔资金可用于赔偿。因此即使三一胜诉的话,那笔赔偿金将从何而出?而且,以前并没有CFIUS的赔偿案例,这就更给赔偿增加了难度。同时,这位律师还说,不管最终案件的输赢如何,三一都将支付较大额度的诉讼费用。

即使如此,三一仍然要坚持以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向文波在10月28日接受央视二套节目《对话》栏目采访时表示,三一集团一年的利润在100多亿元,打官司是完全可以付得起费用的。

三一”方式

遭遇项目受阻,三一为什么要以“起诉”这种方式来进行处理,向文波的回应是:“我们认为奥巴马总统处理问题的方式,严重损害了中国人和中国企业的尊严!如果仅仅是钱的问题,我们可以妥协!但在涉及中国人和中国企业尊严的问题上,我们没有退路,只能尽力维权!”

“激烈”,是外界对三一诉讼行为的一种较为普遍的评价。对此,向文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认为这是以美国法则处理美国问题。在美国,处理重大事情不能靠领导出面,也不是靠媒体呼吁,而是要靠法律途径。我认为华为的方式不是以美国法则处理美国问题的方式。在美国,唯有请律师,维权。”“受到了这种不公正的待遇我们忍气吞声,我认为这不是我们三一人做事的方法。”向文波说。

而对于“高调”,向文波更多的是解释为一种“被迫的高调”。“因为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法令,对这个项目做出了不公正的裁决,造成极大的影响,很多中国人并不知道三一在美国干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向文波表示:“打官司实际上是讨一个说法,我们没干什么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事,不起诉解决不了问题。这个命令是奥巴马总统下的,不起诉他起诉谁呢?”

“在一个完全陌生的国度,起诉美国总统和CFIUS完全是被逼无奈。”吴佳梁持同样意见。

至于最终的输赢结果,向文波则传达出“过程比结果更为重要”的信息。

“虽然案件结果无法预料,但过程比结果更重要。我们要维护三一的尊严,维护中国企业的尊严;当我们受到不公正待遇时,绝不能一味忍气吞声。”向文波说。

三一集团最初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民企,仅用20多年的时间就发展壮大为年产值800多亿元的世界工程机械行业巨头。董事长梁稳根还一度名列福布斯排行榜“中国首富”。伴随着20多年神话般的成长,其经营风格、行事作风自然也是独树一帜。

10月25日,本报记者在江苏常州采访三一重工副总裁、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俞宏福时,他就表示:“从出生之日起,三一就打上了市场经济的烙印。同时作为一个创新型的公司,无论从营销、服务还是技术,如果只是按照既定的规则办,一成不变,那该如何实现发展与创业?打破规则、迎接挑战,已经融入三一团队的血液。”

关于三一的国际化战略思路,他介绍说:“三一的核心理念,是品质改变世界,其内涵是我们要改变中国产品在世界上质低价廉的形象”,因此“三一要通过建立绝对有竞争力的产品,打开国际市场”。

除了“激进”、“高调”之外,美国大选背景、中美贸易冲突,显然也为这一事件加入了更多的注脚。因此,诉讼事件也不会只是停留在诉讼本身。

“在以后的国际交流中,我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对等地与这些国家开放市场,别人把我们当成朋友,我们也把他当成朋友,别人把我们当成敌人,我们也要把他当成敌人。”

“我们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但国家之间的市场开放应该遵循对等原则;当美国动辄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封杀中国公司时,中国对自己的国家安全也不能掉以轻心。”

“我们极力主张对等开放,如果这次三一集团败诉,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将建议国家对来自美国的所有投资实施国家安全审查!”

向文波的这些言论,在微博上不乏芸芸追随者。

据纽约一家密切追踪中国对外投资的咨询公司RhodiumGroup说,今年上半年,中资企业对美国各类企业和项目的投资总额达到36亿美元。这家咨询公司还估计,中资企业今年对美投资总额可能高达80亿美元,打破2010年创下的58亿美元的记录,远高于2005年20亿美元的水平。如果目前的趋势继续下去,到2020年中资企业在美分支机构将直接创造20万~40万人的就业机会,远远高于当前2.7万人的水平。

不管今年是否能够实现中资企业对美80亿美元的投资额,但2010年的58亿美元则是中国企业已经实实在在砸下去的钱。拒绝或者接纳,那是美国政府的事。

据悉,此案将于11月28日开庭审理。届时,最后的结果将一展分晓。

外媒反应

美国《华尔街日报》: 美国财政部的一位官员当天表示,司法系统无权重审总统奥巴马阻止罗尔斯公司收购俄勒冈州风电场项目的决定,这可能意味着任何诉讼都是无用的。

罗尔斯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由两名中国公民所有,在财务上得到了少数人持股的机械制造商三一集团的支持。这四个风电场位于或靠近军事禁区。奥巴马以国家安全关切为由否决了此项投资。

三一集团只是近期试图在美拓展业务却遭遇政治阻力的中国公司之一。跨境投资顾问说,对美国来说,那些失败的交易吓退了潜在投资者,其中最知名的当属中国石油巨头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2005年竞购加州联合石油公司却遭到失败的例子。

美国彭博社:财政部发言人纳塔莉·欧内斯特说:“他们可以诉诸法律。但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的条例明确规定,总统的决定不受司法审查。”

美国《洛杉矶时报》:奥巴马列举他在近期发布的“可靠声明”时称,这些风能发电场附近有美国海军基地的一些军事设施。中国公司的此种行动有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可能。

白宫消息指出,中资企业签约并购的俄勒冈州4座风电场,有的直接位于航空管制区内,有的靠近美国海军的一个装备训练基地。任何中资企业以及为中资企业工作的人员,都不准进入上述风电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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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FIUS

从1975年阿拉伯石油禁运后,美国时任总统福特成立了“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CommitteeonFor鄄eignInvestmentintheU.S)。

1988年,时任美国总统布什根据《第12661号行政命令》决定,该委员会由美国财政部长担任主席,委员包括财政部长、国务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司法部长以及下列政府办公室的代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此外,委员会还将征询其他政府机构(如能源署、中央情报局)的意见。CFIUS通过财政部的国际投资办公室,对并购活动展开调查,并向总统提出建议,由总统决定是否禁止该并购行为。

2007年,时任总统布什签署了《2007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为CFIUS增加了工作职责,强化了其在国家安全问题上的监督权。

扩大后的CFIUS审查范围包括“外国控制”企业对涉及美国“重要基础设施”的投资和收购项目。出于《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的立法目的,对“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外国控制”的定义都较为宽泛,根据每个交易的具体情况逐一确定,美国政府有很大解释空间。

对于重大基础建设,《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定义得非常宽泛:“任何系统和资产,无论是实体的还是网络的,只要该基础设施系统的故障或者毁坏,会对国家安全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包括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公共健康和公共安全,就需要通过安全审查。”

美国政府评估潜在威胁的标准包括:是否有对国内国防产品生产产生直接影响;是否对国内产业满足国家防卫需要的生产规模和能力有影响,包括相关人力资源、产品、技术、原料等方面;外资对相关国内产业和商务活动的控制能力;兼并重组是否可能会使军火武器、设备或技术销售到支持恐怖主义、扩散导弹制造技术或生物武器的国家,等等。

一旦CFIUS启动程序,将耗时30天到90天完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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