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发展迅速 环境有待改善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13-01-14 09:02   来源:金融时报

加入WTO之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进入了一个迅速增长的时期。2011年开始到2012年,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加令人瞩目。2000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租赁研究中心主任史燕平教授应邀为欧洲货币出版集团在全球发行的《2001世界租赁

加入WTO之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进入了一个迅速增长的时期。2011年开始到2012年,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加令人瞩目。2000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租赁研究中心主任史燕平教授应邀为欧洲货币出版集团在全球发行的《2001世界租赁年报》撰写中国分报告。截至目前,这一工作已经进入第13年的年头。随着《2013年世界租赁年报》即将发布,将会吸引更多关注中国融资租赁的目光。

据了解,报告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近两年来的宏观经济概况;其次是融资租赁市场发展概况;第三是融资租赁业市场环境。众所周知,虽然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但是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规模还是获得了快速发展。2011年,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增加,达到300余家。2012年年末,我国已有各类融资租赁公司560余家。其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尤为迅速,公司数量已超过450家。值得关注的是,目前仍然有相当多的公司把租赁做成贷款,做成销售,靠零首付、低租赁费率盲目竞争,靠利差单一盈利。企业资产管理平台、资产退出渠道、维修及再制造产业链尚未形成,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一些公司欠租比例提高,经营风险开始显现。融资租赁健康发展还有待认真思索和探寻。目前,虽然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仍然集中在上海、北京、天津三地,但随着融资租赁公司队伍不断壮大,行业地域分布开始分散。随着武汉、深圳、宁波等地政府陆续出台支持和鼓励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很多中部、西部省份也陆续实现了机构零的突破。

众多的租赁公司中,厂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增长显著,并成为目前融资租赁业中服务中小企业的主力军。其中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占主要部分。我国工程机械无论是产量还是销量都居世界首位,工程机械总销量中,40%是通过融资租赁实现的。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大中型设备终端受众或客户群体,有80%源自中小企业和个体户,他们对设备的巨大需求促使厂商类出租人高速发展。不过由于经济下行、对房地产实施宏观调控等因素导致基建行业低迷,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盲目地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扩大销售,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也开始显现。2012年以来,工程机械类厂商融资租赁公司遭遇了比较严重的承租人违约现象。

行业发展的同时,统计数据匮乏也是值得关注的一个方面。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形成融资租赁行业全国性的统计数据。只有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提供了关于金融租赁的较为全面的行业统计。至2012年第三季度末,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合计超过7300亿元人民币,其中经营租赁资产合计约540亿元,占比不足10%;利润总额近100亿元,净利润约75亿元。而有关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数据缺乏权威的行业统计,根据业内专家估算,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与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交易规模大致相当,2007年到2011年,我国融资租赁当年新增业务额分别为800、1500、3200、5500、9300亿元人民币,2012年的新增业务额将超过1.3万亿元人民币。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租赁研究中心初步统计,融资租赁渗透率在GDP中占比仍低于5%,融资租赁市场成熟度与成熟融资租赁市场的差距较大。

融资租赁规模的发展,资金融通是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股本金是投资人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货币市场资金是金融租赁公司的重要筹资渠道,应收融资租赁债权保理成为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筹资渠道。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通过母公司或母银行为负债载体来筹集资金。2011年以来,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市场还是取得了突破。2011年,远东宏信在香港成功IPO后,渤海租赁(000415,股吧)在国内A股市场借壳上市。2012年,“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国内金融租赁企业首支获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工银租赁成为首家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金融租赁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获得发改委批准,得以在香港获得20亿元人民币国际商业贷款。

在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融资租赁业市场环境仍然有待改善。融资租赁业依然维持着多头监管格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存在着市场准入门槛及审慎经营原则的不同。现行的融资租赁业监管格局的形成,有其历史的原因,如何改善这种状况,已经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

现行税制对于融资租赁的经营环境影响巨大。营改增试点,对融资租赁业利弊兼有。营改增将融资租赁业纳入增值税的税收征管链条,解决了2009年实施增值税(VAT)消费型改革,使得设备投资人若采用正常的融资租赁交易进行设备投资时,其所负担的VAT无法进行正常抵扣的问题。但是,融资租赁被界定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一种而纳入“现代服务业”的范畴,不是金融服务的范畴,行业属性的界定成为困扰融资租赁业的一个难题。

与此同时,融资租赁法律环境也有待改善。一些严重影响融资租赁交易正常开展的法律问题,如融资租赁资产登记制度缺失等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交易规定的缺陷仍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启动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目前已经形成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第五稿。业界期待,司法解释在2013年能够尽快颁布。融资租赁的一些业内人士建议,应通过立法或行政规章的方式,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动产上设定的权利负担进行统一登记,并对登记的机构、登记事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等内容予以明确,以便于解决所有因动产占有和所有权相分离所导致物的归属的争议。如果建立统一登记制度确有困难,仅就融资租赁而言,也可以依托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赋予其法定登记机构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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