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操作证、又不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小伙王某在驾驶挖掘机挖土修路作业时不慎造成工友李某重伤。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无证操作挖掘机修路,由于没有仔细观察周围情况,操作不慎,致使挖掘机掉头时机身尾部将正在清理道路的李某撞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王某积极参与施救,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经济损失55000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证操作挖掘机修路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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