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原告)为了帮助吊车车主将新造的运沙船调至河中,在车主的要求下采取站在吊车上增加负重的方式保证吊车的正常作业,不幸在作业过程中连人带车一并翻入河中,导致原告等8人受伤。为此,原告将吊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三方围绕该案是否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存在争议。近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4月,攸县某某砂石厂新造的运沙船准备下水,该砂石厂老板找来被告侯某某(吊车车主)将船吊至河中。在吊车作业过程中,因运沙船重量太大,且受该施工地地质松软等因素影响,吊车无法将船吊至河中。为此,侯某某找来包括原告谭某某在内的7人帮助站在吊车上增加吊车负重。在吊车吊装过程中,因车辆右侧支腿承重地基塌陷,导致车辆连同谭某某等8人坠入河中,且不同程度受伤。后谭某某为此住院治疗花费2.6万余元。9月,谭某某起诉要求侯某某及吊车投保公司中国某某保险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共同赔偿3万余元。侯某某以应由保险公司先予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以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不予赔偿,三方为此争论不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事故吊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侯某某请包括原告谭某某在内的7人站在吊车上增加负重,原告谭某某系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故该案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原告对损害没有过错,故不减轻被告侯某某的责任。为此,该院判决被告侯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29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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