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十大精选案例分析系列之六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14-10-27 14:40   来源:中安德信  作者:刘芊律师

近几年来,随着工程机械行业债权问题的凸显,制造商、代理商、融资公司、银行以及终端客户之间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我们中安德信™通过对工程机械行业司法实务的不断研究发现,由于工程机械从业者法律知识的匮乏

近几年来,随着工程机械行业债权问题的凸显,制造商、代理商、融资公司、银行以及终端客户之间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我们中安德信™通过对工程机械行业司法实务的不断研究发现,由于工程机械从业者法律知识的匮乏、风险意识的薄弱,导致了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本不应出现的法律后果。笔者以工程机械风险防控为角度,挑选了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希望对从业者有所帮助。

精选案例六: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催告义务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出租人):某租赁公司。

被告(承租人):某建筑公司。

二、案情概要

2008年9月22日,某租赁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租赁公司向某设备公司购买2套搅拌站租给某建筑公司使用。租赁期限36个月,分36期支付租金。承租人连续两期或累计四期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累计支付租金994718元,共出现7次超期支付租金的情形,2009年10月15日起连续出现未支付当期租金,累计欠租金169万元。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向某建筑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

某建筑公司抗辩称某租赁公司从未履行催告义务,要求驳回起诉。

三、法院审理

本案摘自最高院民二庭编著《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院审理认为,某违约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事实成立,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某租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要求某建筑公司偿还未付租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在此期间曾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原告直接起诉解除合同并应予支持的情况下,合同解除的时间应溯及至某建筑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时的2010年12月24日。”

四、重点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五、案例评析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施前的案例,在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前,出租人的催告义务还并非法定义务。由于法理上通说认为融资租赁具有不可解约性,因此,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对出租人因承租人逾期还款而解除合同规定了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出租人应履行催告义务。

如出租人未履行催告义务,将会直接影响到合同解除的时间,进而影响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违约金的计算等问题。我们建议工程机械行业的销售法律文本中,应当明确客户的送达地址。因为,不仅在融资租赁有催告义务,在分期付款下,收回设备后,二次处置前也应当向客户指定回赎期。这些都涉及对客户的法律文本送达问题,而工程机械的客户往往的地址变更频繁,所以,送达地址确认书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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