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八: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鲁化续。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耀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
二、案情概要
2011年9月23日,鲁化续与耀鑫公司签订工程机械产品租赁合同,向耀鑫公司租赁一台JGM924110149W挖掘机。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万元,租期36个月。鲁化续共计支付保证金和租金200075元。后挖机质量出现问题,双方于2012年5月2日签订挖掘机修复协议,对挖掘机存在的3大项质量问题及其他同性问题进行修复。内容涉及更换底座销、中轴销、大小臂连接销,液压管等。后耀鑫公司将设备拖回后出售。鲁化续诉至法院,要求代理商及厂商赔偿各种损失,耀鑫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支付租金、违约金等。
三、判决书摘要
“本案挖掘机修复协议、修复过程可以互相印证,证明耀鑫公司提供的租赁物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经修复问题仍未解决,耀鑫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耀鑫公司称其提供的挖掘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不能成立。”
四、判决结果
耀鑫公司返还鲁化续保证金和租金53409元,并赔偿修理费、违约金、拖车费共计54720元。详见(2014)南民二终字第00494号判决书。
五、重点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六、案例评析
前面已谈到过,质量问题是终端客户最为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从举证责任上来说,证明产品质量有问题的责任本应在客户,但本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维修协议》,该份协议已成为了证明产品质量问题的有力证据,因此,法官将证明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耀鑫公司,而涉案设备已被耀鑫公司二次销售,无法进行司法评估,最后承担了赔偿责任。
在工程机械的诉讼中,真正走向司法评估程序的案件比较少,一方面,由于评估费用较高,客户往往不愿意支付,另一方面,涉案设备往往在诉讼前就已经被二次处置,无法评估。但是,如果设备质量确有问题,并经司法评估确认,制造商及代理商都可能面临赔偿(参照案例:(2014)浙甬商终字第55号)。面对质量问题的诉讼,作为制造商和代理商应当注重搜集合格证、交机确认单、操作手册、保养手册、服务清单等有关证据,以证明产品合格。另外,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应当合适(一般为3到6个月较合适),不宜过短,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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