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个体户胡青(化名)为还债,将租来的一台价值35万元“徐工xe210”二手挖掘机用作抵押,江西天地租赁公司业务员黄正就此及时报案。半年后,当地警方找出胡青下落,并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拘,但在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察院却以胡青涉嫌“经济纠纷”为由不予批捕。11月19日,本报就此刊发报道《租来的挖掘机竟被拿去抵债》。
该报道引起了江西省检察院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向万年县检察院核实了解情况。省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该县检察院向省检察院递交的办案说明材料,办案情况与本报报道内容基本一致。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公安部门与检察机关对案件性质的判定出现认识上的差异,属正常现象。目前,就如何处理好该案件,该县检察院已给出三个意见,即万年县公安部门可继续展开侦查,再次向检察院报捕;建议公安部门召集当事双方进行协调解决,要求胡青按协议规定补交差额或退还挖掘机,对租赁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走司法途径解决。
据了解,11月27日,胡青打电话邀黄正到万年县工业园区派出所协调解决问题。胡青提出,他可以归还挖掘机,但天地公司要赔偿他5万元“亏损费”。黄正说:“如果按胡青的说法,凡是租房的人,退租前都可向房东索要一笔赔偿费,这世道还讲法吗?”为此,黄正再次向派出所当面提出报案。该派出所却明确表态,公安部门只是做些协调工作,不会再向上级部门提请批捕。
对此县公安局副政委朱宏新解释道,该案第一次报捕时,县检察院就已作出答复,该案涉嫌“经济纠纷”,不予批捕。
朱宏新说,其实在11月24日,该派出所就已通知黄正、胡青到现场调解。当天胡青已承诺会积极筹钱,如按协议规定补齐24万余款,就可合法拥有租来的挖掘机,如万一未筹到钱,就将挖掘机归还天地公司,并按协议约定赔偿对方损失。
胡青为何又改变主意,并向天地租赁公司索要5万元“亏损费”才肯归还挖掘机呢?12月1日上午,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租用这台挖掘机近一年来,才使用200个小时,根本没挣到钱。我亏损得太多了,天地公司应该退回我5万元钱,我才能归还挖掘机。”
万年县公安局对该案再次报捕是否可行?12月1日,记者致电县检察院侦查科科长吴宪邦,他以县检察院已向省检察院提交过说明材料为由,拒绝回答记者提问。之后,记者又采访副检察长韩志仲,他表示,他们单位有纪律,要求记者必须到县检察院办公室办理采访手续,再由办公室人员逐级报请市检察院、省检察院同意,收到批复后才能接受记者采访。
截至记者12月2日发稿时,万年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回复记者,县公安局当晚已作出决定,再次就该案件现有证据向县检察院对胡青提请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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