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全球国际化浪潮的席卷下,中国企业勇立潮头,纷纷走出国门,力求在海外市场谋求一席之地。然而,天上不会掉馅饼,欲分享这杯羹并非易事。近年来,中国对美投资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陆续进入美国市场。然而,华为、中兴等企业都曾经在海外收购过程中碰壁。“三一集团”也无法独善其身,与美国奥巴马政府经历了漫长的利益纠纷,于近日才达成全面和解。
奥巴马政府反目 利益纠葛路漫漫
2012年2月28日,三一集团在美国的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Ralls)与美国TERNA能源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合同,罗尔斯公司正式收购其四个风电厂,取得项目建设融资,计划全部使用三一集团制造的风电机组。4月,项目公司又与美国当地知名建筑商签订合同,由这一建筑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罗尔斯公司作为项目监理,负责项目建设管理、进度协调等工作。
该风电项目位于美国俄勒冈州黄油湾(Butter Creek)风场,在俄勒冈州西南12英里处,由四个独立的风电组成。风电场附近有美国海军军事基地,而祸端正是从这里开始。
据悉,在收购之前,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对风电场的规划位置进行审查,经与国防部磋商后,通过了这一项目规划,认为不危害影响军用飞机飞行安全。因此,罗尔斯公司取得了并网协议等与该项目建设有关的所有审批和许可。收购完成之后,俄勒冈州海军武器系统训练场认为风电场影响军事飞行训练,于是在2012年5月,美国海军西北舰队对罗尔斯公司提出交涉,要求其中的一处风电场迁址,担心风机可能会对国家安全产生负面影响。罗尔斯公司同意配合美国海军,把风力发电场向南移约2.4公里。可是,自此风波一直不断。就在两个月之后,2012年6月三一集团突然收到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要求,需要就该风电项目举行听证会,并建议罗尔斯公司推迟施工直到审查结束。而根据美国鼓励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如果风电场项目能够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并网发电,就可以从美国政府获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一次性现金返还。
听证会后,CFIUS以“涉嫌威胁国家安全”为由,分别于2012年7月25日和8月2日,发布两次临时性禁令,要求相关风电项目立即停工,并在没有获得美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禁止该项目的任何转让,同时声称他们对被禁项目无赔偿机制。然而,三一集团已先后对此项目投入了1300万美元,而且高达2500万美元的可再生能源税务优惠也打了水漂,更何况项目建成后还有后续千万美元的销售收入。
由此三一集团与美国奥巴马政府的纠纷也拉开了序幕。无奈之下,罗尔斯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向CFIUS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美国方面也不肯善罢甘休。当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也以“涉嫌威胁美国安全”为由,签发总统令,支持CFIUS的裁决,中止风场风电项目,并要求罗尔斯公司90天内撤出全部投资并拆除该公司已经安装的改进设备。罗尔斯公司最后被逼上梁山,于10月1日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递交更新修正诉讼书,将奥巴马总统和CFIUS列为共同被告,并向法院递交要求法院加快审理此案的动议。
2012年11月28日,该案首次接受法官审讯,控方律师表示奥巴马总统令违宪,公司不知道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们接到命令称涉及国家安全,我们不知这是因为地址原因还是因为设备原因,或者是风塔的高度。”代表美国司法部的律师乔伊尔·麦克埃尔文向法官表示,总统令涉及中止或禁止外国收购时不属于司法裁判范围。整个审讯过程主要是围绕国会是否赋予了美国政府及奥巴马相应权力,以及他们的实际行为是否违宪。“虽然结果无法预料,但对这个事情的态度肯定是要起诉,过程比结果重要,尊严比金钱重要。在此次诉讼中,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是正面的。”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对该诉讼如是说。
在经过一年的审理之后,2013年10月9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就罗尔斯起诉奥巴马案作出初审判决,驳回了三一集团针对奥巴马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的诉讼请求。三一集团一审败诉。
三一集团愤起反击,10月16日,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就罗尔斯公司诉奥巴马总统一案依法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庭递交了上诉书,对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进行上诉,认为俄勒冈黄油湾风电场项目没有违反美国宪法,同时状告奥巴马总统令违宪,要求重新审查。
2014年初,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同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合议庭,再次就罗尔斯起诉CFIUS和奥巴马一案作出裁定。法院认为:奥巴马下达的禁止罗尔斯俄勒冈州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程序正义,剥夺了罗尔斯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法庭判决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公司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三一集团二审胜诉。
依据上述判决,美国政府向罗尔斯公司提供了外国投资委员会或美国总统做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罗尔斯公司也对该信息提出了反对意见。据代表罗尔斯公司诉讼案的首席律师夏廷康透露,哥伦比亚联邦地区分区法院已经认定,罗尔斯公司在黄油湾风电场项目中的财产权获得了相关州法律的保护,这一点不容置疑。这一认定明确显示出初审判决美国政府可以在没有任何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下剥夺罗尔斯公司财产权的不合法性。“罗尔斯公司希望得到公平的对待并坚信法律的尊严能够得以维护。”
此后,美国政府与罗尔斯公司及其律师团队展开协商,直到2015年11月5日,三一集团在其官网发布声明,该集团在美国的关联公司罗尔斯宣布,已正式和美国政府就该公司收购位于俄勒冈州4个美国风电项目的法律纠纷达成全面和解。罗尔斯公司撤销了对美国总统奥巴马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诉讼,美国政府也相应撤销了对该公司强制执行总统令的诉讼。根据和解协议条款指出,罗尔斯公司可以将在俄勒冈州四个风电项目转让给一个由该公司选定的买方。CFIUS认定罗尔斯在美国的其他风电项目收购交易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并欢迎罗尔斯公司和三一集团就未来更多的在美交易和投资项目向其提出申报。
至此,这场长达3年的中国企业状告美国总统之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扛起维权大旗 拿起法律武器
三一集团在维护其在美国的风电项目投资方面经历了漫长的维权过程。对于中美双方而言,此案都是不寻常的。此案是近22年间美国总统亲自叫停的首例外资收购案;同时也是第一次有外国企业站出来,从违宪审查的角度,挑战白宫和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体系。
以前在海外投资遇到问题时,许多中国企业选择忍气吞声。而三一集团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权利,既是“一场完美的胜利”,也对很多企业具有借鉴意义。
CFIUS的审查程序一般由交易各方主动提交共同申报开始。最佳操作是各方将待定交易在交割前就向CFIUS申报并将通过CFIUS审查作为交割条件之一。考虑到CFIUS在从其他渠道(例如,竞价者、公告和CFIUS自身的监控机制)获知任何潜在的安全问题后有权单方面对任何敏感交易发起审查,在可能触发CFIUS审查的交易中,大多数当事方都选择主动共同申报。买方主要承担了未能主动向CFIUS申报的风险。
如果一个非美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一项交易获得某项美国业务的控制权,CFIUS将有权审查该项交易是否会影响到国家安全。CFIUS的权限基于美国总统的授权。由于CFIUS曾作出一些禁止中国交易的著名决定,中国投资者正日益关注CFIUS审查,而CFIUS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和保密的审查程序也令中国投资者倍感困扰。一些中国投资者在得知交易将面对CFIUS审查后,就悄悄放弃了原定的交易计划。
这次和解案例,对美国投资审查提出了改进要求。以往CFIUS不需要任何程序即可直接认定某项投资危害美国安全,现在则必须公开案情。美国《华尔街日报》报道称说,许多中国企业界人士曾抱怨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核过程不够公正透明,此案有助于这些公司了解一笔投资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可能因威胁国家安全问题被美方否决。
“三一集团”,全称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设于中国湖南省长沙市,始创于1989年,是一家全球装备制造业跨国集团,旗下拥有三一重工、三一国际、三一港机等公司。根据一份声明显示,位于美国的罗斯尔公司是三一集团的关联公司,在美从事风电业务的投资与建设,与三一重工(全称“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三一重工是集团旗下一家主业为工程机械的A股上市公司,未参与风电领域的任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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