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行动分五个方面进行集中整治:在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水源地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的企业、单位及自然人和以采代探的探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矿山;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和未按规定缴存和不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矿山,不按照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开展分期治理或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矿山;矿业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不缴(交)或欠缴(交)矿业权使用费、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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