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展改革等部门,就支持村民投工投劳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下发意见,发挥村民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根据意见,支持村民参与整治建设范围包括:实施村庄污水处理时,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砌筑或修建三格化粪池或氧化塘、人工湿地;装饰、修缮加固或清洗一般性建筑;拆除房前屋后及村庄周边简易搭盖;房前屋后、村道两侧、山体坡面用乡土树种绿化美化等。
意见同时提出,村委会要组织制订村民参与整治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整治建设项目造价预算。积极组织农村工匠参与项目建设,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单价在20万元以下的单个整治建设项目,其实施方案、预算和参与整治的村民等事项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字确认后,即可实施整治建设。单价在20万元~50万元的单个整治建设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字确认后,报乡镇政府审查批准。乡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单价在50万元以上的单个整治建设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字确认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实施方案、预算和参与整治的村民等事项审核、论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整治建设项目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意见强调,要加强整治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不定期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提高整治建设质量和水平,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剩余财政“奖补”补助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拨付剩余财政“奖补”补助资金。县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产生的问题,确保美丽乡村建设各级财政“奖补”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村委会要及时将整治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整治项目预算、参与整治建设的村民、检查验收情况等事项,及时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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