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道路工程机械设备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工程机械作业秩序,促进行业安全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非道路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挖掘机(含挖掘装载机,下同)、压路机、装载机、平地机、摊铺机、铲运机、工程搬运机械和其它用于工程生产的自走式机械、固定式机械及其配套的作业机具。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驾驶员是指驾驶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平地机、摊铺机、铲运机、工程搬运机械的人员;操作人员是指操作其它自走式机械、固定式机械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工程机械设备安全自律规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机械服务部门依照本规范对工程机械进行安全检测、注册登记、 核发牌证,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核发行业从业岗位资格证(操作、维修、保养),组织进行年度验证;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纠正,配合调查处理工程机械事故;维护工程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秩序,开展工程机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六条工程机械须经工程机械服务部门安全检测合格、注册登记, 领取工程机械号牌、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后,方准投入作业。
第七条工程机械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牢固、清晰。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必须随机携带。
第八条工程机械设备必须保持机件完好,各部装置设备齐全,达到良好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技术状态。
固定式工程机械安装须正确稳固,动力机械与作业机具配套合理,传动连接装置牢固,安全防护网(栏、罩)可靠,危险部位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
第九条工程机械服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已实行牌证管理的工程机械确定不同的安检期限,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发放合格证和行业认证报告,并在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上按规定签章或记载。未经检测或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机械,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工程机械记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整机型号、编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
(二)擅自对工程机械进行改装、拼装;
(三)伪造、冒领、涂改号牌、登记证;
(四)使用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挪用的号牌、登记证。
第十二条工程机械设备的噪声控制和废气污物排放控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第十三条工程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须持有行业核发的工程机械驾驶证或操作证,方准驾驶操作。
第十四条工程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须按驾驶证、操作证记载的准驾、准操机型驾驶、操作工程机械。
第十五条持有工程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须定期参加县级以上工程机械服务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并按规定参加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操作工程机械。
第十六条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在驾驶证、操作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驾驶证、操作证。
驾驶证、操作证遗失、损坏的,应当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十七条驾驶、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操作无牌无证的工程机械;
(二)驾驶、操作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三)饮酒后驾驶、操作工程机械;
(四)过度疲劳时驾驶、操作工程机械;
(五)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的工程机械;
(六)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操作证或登记证;
(七)将工程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证人员驾驶、操作。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挪用工程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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