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某客户融资租赁80吨吊车被工厂“盗回”的普法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16-10-21 08:35   来源:慧聪工程机械网

近日,行业内的几个微信公众号转发了一篇文章,标题很夺人眼球,《**盗回245万元80吨故障大吊车,客户损失惨重》,文章中的有些观点,水分太多,颠倒黑白,误导大众。作为行业应收账款管理的专业人士,看了都表示很气

近日,行业内的几个微信公众号转发了一篇文章,标题很夺人眼球,《**盗回245万元80吨故障大吊车,客户损失惨重》,文章中的有些观点,水分太多,颠倒黑白,误导大众。作为行业应收账款管理的专业人士,看了都表示很气愤,深感有必要进行一次科普,省的一些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被文章中的错误观点带进沟里。有三个问题要讲:

一、取回车辆是否属于盗窃,还是在法律框架下的正常行为?

从原文章看出,该客户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支付了10%的首付和保证金(24.5万元)。大家都知道,融资租赁合同是保留所有权的,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在未支付完毕所有款项以及留购价之前,是不享有设备所有权的,即使设备登记在他名下。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完全可以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以合法手段取回租赁物(不需要通知承租人),然后发起诉讼,诉请内容为“解除合同,返还设备,主张之前的逾期租金”,具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分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其他规定5部分26条。

二、虽然当地派出所给报警行为开了证明,但是这个案子能够立案上吗?以盗窃罪的名义?

从文章中可以看到,承租人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为融资租赁的车辆被取回,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110报警。同时文章中还有塘沽分局某一派出所的证明,内容为“证明李某平2016年3月15日报警,我派出所接110指令,李某平用1321207***8手机号称该地一辆80吨吊车被盗,特此证明”,落款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派出所。下面,我为大家解读一下:

1. 这个案子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不会被立案。盗窃罪的几个要件里,重要的一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备所有权本身就属于我的,我取回我的设备,还提什么非法占有??文章中的北京某天某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某副主任级别的法律人士称,企业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罪,同时煞有介事的进行了一通分析。这位“法律人士”的分析,让行业内的法律专业人士及非专业人士均感到好笑。

2. 当地的派出所为什么会出那个证明?那个证明实际上有用吗?如果要回答这个问题,你需要仔细看一下文章中那个证明的照片。你会发现派出所全部用的是陈述的语言,描述什么时候什么人用的什么手机号报警,报警时说了什么,没有任何的认定或者评价的语言。这样的证明很好搞定,举个例子来说,哪天你家的猫丢了,你打110报警说我家猫丢了,然后你去派出所要求他就报警这个事给你出个证明,派出所也会出的,而且格式一样。但是,这个证明又能说明什么呢?完全没有任何价值。

3. 天津是中国融资租赁企业的聚集地,一共有近2500家融资租赁公司在此注册,业务规模能够占到全国的一半,每年的天津融资租赁年会,天津市的分管金融的副市长都会参加的,会议主持人是市政府副秘书长,规格很高的。今年10月份,由天津市发改委与金融工作局联合出台的《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外发布。《规划》中提出,天津将形成融资租赁业先行先试政策高地,打造与国际接轨发展环境,构建多元租赁机构体系,增强集中集聚效应。同时,天津至今也是全国唯一通过地方立法对出租人利益予以优先保护的省级行政区,尤其是滨海新区,对于融资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更大。融资租赁物权的保护方面有:2011-11-1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4-01-09《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4-04-18《关于天津市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有关工作的重要通知》等政策。

之所以说这么多,是想表达:天津的相关部门无论是法院还是公安,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理解是非常专业、非常深刻的,甚至在自贸区(滨海新区)内设置有专门的法庭来审融资租赁案件,对于出租人利益的保护,肯定会坚持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设备取回(拖回),属于非常正常、合理、合法的行为,如果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分局相关机构认定为属于盗窃,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来讲,那将是开历史的倒车,必将在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内引起震动。

三、通过媒体这种方式主张权利,是否有效?

承租人因为融资租赁业务欠款,设备被出租人收回,用通过媒体发声来主张权利是最不利己的方式,最终损失的是客户自己,一切还是要依法办理。如果标的物真有质量问题,要和制造商进行协商甚至是诉讼,但是这个不影响出租人取回标的物。

行业内企业的每一次拖车,其实相当于做一个痛苦的决定,企业都是开门做生意的,无意与任何一个客户过不去,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拖车的,除非对方恶意拖欠及严重违约。而且,即使拖车了,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企业也接受和解,文章中的拖车是发生在2016年的3月份,到2016年10月份才爆出来,肯定是在这半年时间内双方也有过商谈,只是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是通过媒体曝光一下并提到所谓的“盗窃”,就惨了,很难再有商量的余地。对于这类的业务,企业应该坚定坚决的下手,依法办理,寸土不让,“解除合同,返还设备,主张之前的逾期租金”以及“就所谓的‘ 盗窃 ’等不实言论及报道所造成的影响给予更正,公开道歉,赔偿损失”。骑最快的马,用最快的刀,用最狠的招数,杀最不靠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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