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与家人发生矛盾后又与赶来劝架的人发生厮打,并在酒后泄愤,驾驶装载机欲推倒劝架人家的房屋,而在小区居民制止的过程中,他竟然见人就追赶碾轧。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陶某酒后任性的做法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2016年12月7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起案件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陶某将在狱中度过三年。
惊恐:装载机小区内追人碾轧
2013年3月23日中午,陶某饮酒后与家人发生纠纷,乱砸家里的东西。其妻赵某某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便打电话叫来邻居杨某、胡某某等人劝说。在劝说过程中,陶某与杨某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被在场的胡某某等人拉开。谁知当日19时许,陶某驾驶装载机来到杨某家楼下,并将装载机的铲头伸在杨某家楼房的墙上,扬言如果杨某不下楼,就用装载机将杨某家的房子推倒。杨某的儿子杨某某见状赶快给其父杨某打电话。陶某发现杨某某下楼后,便驾驶装载机追赶杨某某。小区居民胡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等人发现后,责令陶某将装载机停下,陶某不听,继续追赶杨某某,并将装载机驾驶室门锁住,致使其他人员无法进入。胡某某等人在制止无果的情况下,便用砖块将装载机驾驶室玻璃打碎。此时,陶某驾驶装载机见人就追赶。在此过程中,装载机撞在路边的路灯杆上,车速减慢,陶某才被胡某某等人强行从装载机上拉下。后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陶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8.85mg/100ml。
判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审法院认为,陶某酒后驾驶大型装载机追赶、欲碾轧小区居民,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陶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陶某认为其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亦不存在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遂提起上诉。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陶某为泄愤报复,酒后驾驶装载机在人群密集度较高的居民小区内追赶行人,其本身就不具备驾驶技能,却驾驶装载机全然不避让行人,在该居民小区内持续二十几分钟的急速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不听他人劝阻,哪里人多就往哪里撞,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一旦该危险行为产生实际危害后果,那么受侵害的对象、范围、严重程度均具有不可控制性,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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