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风暴马上到 叉车行业快接招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17-06-23 10:31   来源:慧聪工程机械网

2017年对中国的叉车行业来说,实在是一个值得纪念的年份,先是6月1日的叉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开始施行,接着在即将到来的7月1日,开始强制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的工作。现在随着20

2017年对中国的叉车行业来说,实在是一个值得纪念的年份,先是6月1日的叉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开始施行,接着在即将到来的7月1日,开始强制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的工作。现在随着2017年7月1日的临近,我把参加6月2日北京宣贯会的信息资料归纳总结了一下,并进行了初步的解读,由于本人水平有限,理解不是很准确,仅供广大的叉车同行们参考。

2017年6月2日,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在北京会议中心举行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来自全国各地的相关厂家挤满了会场,会议主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文简称《大气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形式、要求、申报流程等进行了宣贯,同时强调了环保信息公开的执行时间是2017年7月1日,要求所有的相关企业必须按时严格执行。

从构成大气污染的来源来分,有固定源和移动源,而移动源包括道路源和非道路源,当然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是主要因素,截止到2016年底国内汽车保有量接近1.9亿辆,汽车占了移动污染源的主导地位,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也导致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增加极其快速,因此,总的来说,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治理工作迫在眉睫。

《大气法》一共八章129 条,其中第四章第三节一共18条 专门讲述机动车船等(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的30个条款中有十几条明确了与移动源相关的罚则;“非道路移动机械”术语在新法中出现了31次之多。

解读1:从今年的7月1日开始,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叉车,无论是新车还是二手车,也不管是销售还是租赁,只要是排放超标,一律禁止。

解读2:所有内燃叉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叉车进行排放检验,只有经过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解读3:省级以上环保护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叉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工业、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解读1:对叉车生产厂家来说,凡是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叉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叉车;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解读2:同样还是对叉车生产厂家来说,违反本法规定,叉车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叉车,并由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解读3:对叉车销售商、进口商来说,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叉车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叉车;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4:对叉车销售商来说,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叉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解读1:对于正在使用的叉车,如果没有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解读2: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叉车的区域。

解读3: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叉车,或者在用叉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解读4: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叉车的区域使用高排放叉车的,由城市政府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5:对于排放检验机构来说,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叉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部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解读1:从国家层面的高度来分析,将来一定是大力促环保、限高排,减少内燃车,发展电动车,手段有财政、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措施,因此,对叉车生产商来说,产品转型已经是势在必行了。

解读2:以后对叉车来说,也会有环保召回制度了,对生产、进口叉车的企业如果获知产品的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质监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责令其召回。

解读1:叉车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公开公告产品环保信息。

解读2:在国产叉车出厂之前和进口叉车入境之前,必须公开环保信息。

解读3:公开环保信息有三项工作必不可少:

1、企业自己的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2、在环保部平台公开信息;

3、叉车上有环保标签。

解读4:公开环保信息内容有:企业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

解读5:实施时间2017年7月1日(非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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