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月1日起,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本市四环路(含)范围内的所有区域使用——成都市下发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根据通告,禁止使用区范围具体为本市四环路(绕城高速,G4201)(含)以内所有区域;剑南大道以东、成自泸高速(G4215)以西、四环路以南、六环路(第二绕城高速,G4202)以北范围内(含以上道路)的所有区域。
通告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通告有效期为5年。
【权威解读】
违反规定将处以每台次2万以下罚款
关于市民可能对通告产生的种种疑问,市环保进行了详细解读。
1、禁用区划定范围基于什么考虑?
答:禁用区基本涵盖了我市五城区区域和天府新区、高新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部分区域,对减轻以上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污染能起到积极作用。
2、高排放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答: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国家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执行国二标准。
3、执行部门是哪方,处罚规定具体是什么?
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对其使用人(单位)处每台次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从什么时候实施?
答:通告实施时间为2018年2月1日。目前,离正式施行还有近一个月的时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单位)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合理调整使用区域,确保禁止区内工程建设和企业生产不受影响。(本文来自: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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