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首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情况的评估和各方走访调研的结果,交通运输部昨日(7月9日)发布《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即将于2019-2022年实施的第二期国内排放控制区方案进行意见征集。
能源基金会交通项目主管辛焰针对此意见稿表示:
相对于2016-2019年第一期的国内排放控制区的方案,新方案在几个关键指标和标准上都有所加严。船舶排放对空气污染的影响在近几年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蓝天保卫战的大背景下,新方案的加严也反映了未来对港口和船舶的管控将会越来越严。
本期调整方案的亮点包括
1.拓展了地理区域:把提前实施0.5%低硫油的控制区域从原来的三大区域(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拓展到全国沿海(除香港、澳门)区域,包括海南岛沿海。全国沿海的方案将其他重要的港口纳入控制要求,有助于进一步降低船舶排放,也有利于港口公平竞争;
2.加严了硫要求:从2020年开始,把船舶停靠港口使用低硫油的要求从0.5%进一步降低到0.1%,其硫含量的要求与国际排放控制区的要求一致;
3.新增了氮要求,并区分新船和在用船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2020年7月1日开始,对所有中国船籍新船提前实施《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及测量方法》第二阶段排放要求,相比原定实施时间提前两年。2022年开始对部分在用的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亦实施二阶段排放要求,不符合二阶段排放要求的船舶需要在靠泊时使用岸电;
4.新增了内河船舶作为控制对象;
5.新增了VOC排放控制要求。
然而从提升减排效果、保护人体健康的角度而言,方案还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将使用0.1%低硫油的区域要求从停靠港口拓展为全国12海里内的沿海区域,并将香港、澳门等行政区域纳入其中。根据污染物种类的不同,船舶停靠的NOx、PM和SO2排放仅占其总排放(以200里内的排放为基准)的15%、22%和25.8%,而12海里内的排放占到总排放的约一半。从排放控制效果而言,需要把低硫油的区域延伸到12海里。中国作为航运大国,坐拥全球前七大集装箱港口,其低硫油的使用将大大推动全球船用燃油低硫化进程,并为下一步中国申请实施国际排放控制区打好铺垫;
2.开展国际排放控制区的研究和申请实施。国内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仅适用中国籍船舶,对于其他国籍的远洋船舶并不适用。根据相关数据,珠三角远洋船舶的排放中,中国船籍船舶的SOx和NOx排放仅占到四分之一。无论从公平性竞争的角度,还是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角度,都有必要尽快开展船舶国际排放控制区方案研究并向国际海事组织提出申请实施。在此方案执行期内正好可以完成相关的研究和申请工作,从2023年开始,将国际排放控制区取代国内船舶排放控制区,全面控制国内和国际船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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