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设立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负面清单,明确了法律规定的货物、工程以及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公示内容
财政部在2014年发布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出台以来,购买领域不断拓展,购买资金规模快速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同时,随着近几年改革实践的深入开展,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该办法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
因此,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在购买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购买内容泛化,很多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或用工,加剧了财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风险。2017年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进行工程建设。
财预〔2017〕87号文
涉及禁止纳入的内容
●严禁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征求意见稿结合财预〔2017〕87号文的要求,明确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
(四)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
(五)融资行为;
(六)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范的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七)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以上第(二)至(八)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
还需要注意: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为3年。
●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不得含有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担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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