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并明确监管要求,1月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此通告进行了全面解读。
据介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额定净功率大于或等于37kW时,烟度值不得超过0.5m-1,额定净功率小于37kW时,烟度值不得超过0.8m-1;排气中不能有可见烟)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等四类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烟度值超过0.8m-1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禁用区内工业企业禁止使用高排放叉车。”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处副处长张泽生表示,全市禁用区总面积777.26平方公里,范围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全部,总面积347.21平方公里;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外部分区域,总面积87.34平方公里;新五区部分区域,总面积137.98平方公里;滨海新区6个片区,总面积204.73平方公里。通过在划定区域内禁止使用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和叉车四类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效减少污染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为做好《通告》的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开发了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要重点做好对施工工程机械、工业企业用机械的登记和排查,同时,对排放不合格的机械进行治理、更新,以满足有关要求。”张泽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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