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出让一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该矿经济基础储量579.38万吨,起始价5500万元。该矿要求投产6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且本次出让不允许在矿区范围内设置加工设施设备,开采的矿产品只许竞得人外运处置。
浙江省岱山衢山鼠浪花岗石二厂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公告文号:浙资交矿公告〔2020〕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浙土资发〔2013〕7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现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浙江省岱山衢山鼠浪花岗石二厂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场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衢山大道609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
场所:杭州市西溪路118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浙江省岱山衢山鼠浪花岗石二厂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筑用花岗岩矿
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
地理位置:位于岱山县城51°方向,直距约29.6km或衢山镇91°方向,16.5km处的鼠浪岛北端。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22°27′41″,北纬30°26′08″。行政隶属岱山县衢山镇。
面积:0.3009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资源储量:经岱自然资规储备字[2020]1号备案的地质报告估算,矿区内拟采建筑用花岗岩矿控制资源量(按《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归类为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223.93万立方米(579.38万吨),其中原生矿207.63万立方米(541.91万吨)、风化矿16.30万立方米(37.47万吨),覆盖层量6.33万立方米(11.38万吨);剥采比为0.028∶1[覆盖层/(石料+风化层)]。
开采标高:132米至5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1、按《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要求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美化采区地表景观。矿山在正式投产6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和相关工作。
2、按《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做好矿山粉尘防治。矿山凿岩、机械采掘、石料铲装等环节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矿区内装运、振动、破碎、筛分、储运等环节应全程封闭,采用湿式作业。矿区专用道路及成品料堆场应做到地面硬化。
3、特别注意:该采矿权为废弃矿山治理工程设置的工程性采矿权,治理工程实施资质要求为爆破一级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竞得人如不具备资质条件应在竞得采矿权后委托具备爆破一级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的单位按照工程项目组织施工。竞得人须与岱山县衢山镇人民政府签订工程履约合同,明确治理工程细则等,并按相关规定到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报备。
4、本次出让不允许在矿区范围内设置加工设施设备,开采的矿产品只许竞得人外运处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矿区范围建设临时办公、生活场所等设施的,由竞得人按《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相关手续;因开采需要开挖蓄水池、沉淀池等相关设施的,由竞得人自行负责论证,并报主管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开挖蓄水池、沉淀池等设施超出矿区范围所采的石料,应按第三方评估价格补缴相关费用(评估价格低于同期区域统料市场价的按区域市场价补缴),或选择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政府不承担开采相关成本)。
5、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需另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开发利用和安全设计等方案并报相关单位审批及有关部门同意备案;外运码头等运输相关事宜由竞得人自行与相关单位报审;该区域不符合设置民爆储存库相关条件,炸药供应由竞得人自行解决。
6、该废弃矿山毗邻鼠浪矿石中转码头、高压线铁塔、海底电缆等相关设施,开采前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方可施工,在实施过程中需竞得人协助的(特别是海底电缆上岸后部分高压线及铁塔移位涉及竞得人调整施工顺序及工艺等),竞得人需无条件配合,矿区范围外的政策处理等相关工作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岱山县衢山镇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开采时竞得人需采用控制性爆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在开采服务期限内应按浙财综〔2020〕14号文件要求,签订治理责任书,一次性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如治理过程中因实际建设需要对《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调整及修编的,由竞得人自行负责,报有关部门审核并同意备案。为加快岱山衢山鼠浪花岗石二厂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竞得人必须在本轮采矿权有效期内完成开采并治理完毕,有效期到期后不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剩余资源储量收回国有,因矿山生产、安全需要再矿区范围外修建进场道路等基建工程开挖的资源量依据《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按照采矿权成交单价一并缴纳,并由竞得人做好破坏区域的生态治理恢复工作。
拟出让年限:3年
起始价:5500万元
四、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列入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列入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格投标人或竞买人。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1年02月04日—2021年02月22日
网上地址: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zjgtjy.cn/GTJY_ZJ)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挂牌文件从互联网上下载获取,有意竞买者可通过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zjgtjy.cn/GTJY_ZJ),选择拟竞买采矿权即可浏览、查阅和下载该采矿权相关资料。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1年02月04日—2021年02月20日
申请报名方式:竞买申请人在申请时无需缴纳竞买保证金,可自愿选择以银行保函或资金监管方式参与竞买,并在竞买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办妥金额为1650万元、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前述相关证明文件,由银行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信息传送至网上交易系统,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竞买资格,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相关参与方式均需以竞买申请人作为主体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行使。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有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和“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5500万元;增价幅度为100万元或100万元整数倍。
八、风险提示
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应考察与踏勘,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详细了解矿业权的相关情况后,慎重决策。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监督小组、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反映(以公告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列入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列入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格投标人或竞买人。
十一、其他内容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入岱山县财政专户。
(二)政策处理费用岱山县衢山镇人民政府已完成矿区范围内所涉及政策处理工作,并承诺保障竞得人能按时顺利进场。根据《关于岱山衢山鼠浪花岗石二厂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筑用花岗岩矿政策处理方案的请示》(岱衢政〔2020〕142号)、《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岱山衢山鼠浪花岗石二厂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筑用花岗岩矿政策处理方案的批复》(岱政函〔2020〕97号),政策处理费用合计6250万元(包括矿区范围内所涉及的用地、林地、旧房、坟墓等)。采矿权竞得人在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政策处理费用,缴纳至岱山县财政专户。岱山县衢山镇人民政府会与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执行。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道路、加工堆放场地等事宜,由采矿权人根据需要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林地报批、水土保持、道路、加工堆放场地等事宜,由采矿权人根据需要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三)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人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一)采矿权竞得人须在《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上述矿区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持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据、公示结果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二)采矿权人在开采前须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植被恢复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采矿权终止后,采矿权人应在一个月内自行拆除矿区资产,无补偿。如未及时拆除,视为采矿权人违约。采矿权有效期未满,若因政策性关闭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关闭矿山,不视为出让人违约,出让人应当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按剩余开采年限(或开采量)退还相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他直接损失的补偿由采矿权人与相关方协商处理。采矿权人应按相关要求配合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采矿权人不得在矿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五)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以现状地貌出让,请竞买人踏勘核实,费用自理。
本公告在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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